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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打新投资者管理细则修订:不按时缴款一次就上半年黑名单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7-11-24 22:5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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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下打新投资者的最新版管理细则来了。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修改后的管理细则将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管理细则是由协会在2016年1月11日发布。

经证券业协会梳理,主要的修改来自三大方面:

第一,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第二,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完善自律处罚体系。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新规指出,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对于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哪些情形会有可能上黑名单?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业务规范》后发现,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别包含了12种和4种可能的违规情况。分别是,使用他人账户报价;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委托他人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以及,不符合配售资格;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例来说,如果同一个投资者,用了好几个账户进行网下申购报价,或者是没有按时把认购资金足额交掉,发生一次,就上黑名单半年,一年内发生两次,就得在黑名单上待上一整年。

从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具体条文来看,新老版本的改动包括以下几点:

1,旧版第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新版中,除了对券商的责任要求,还增加了一项对投资者自身的要求:“网下投资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新增了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

3,新增了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证券公司对推荐的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具备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暂停其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4,旧版第十五条中,规定网下投资者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协会填报年度统计表,这一日期节点被改成了每年第一季度前。此外,新增一句“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协会将取消其网下投资者资格。”

5,新增第二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当按照《业务规范》要求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6,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证券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证券公司在网下投资者选定和推荐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协会将依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7,网下投资者资质证明文件表中,机构投资者增加“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登记证明复印件等”;配售对象资质证明文件表中,配售对象类型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质证明文件增加“最近一个月末托管人出具的资产估值1000万以上的报告”、“最近一个月末沪深证券账户资产1000万以上对账单”、“首次交易日期查询记录(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等注册材料。网下投资者评价标准明细表的内容则保持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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