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江西一检察院建议法院执行纠错:无生效判决对案外人强制执行

法制网
2017-11-27 20:21
一号专案 >
字号

7月25日,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地矿集团)对被告黄力强、廖文洲(被执行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在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因廖文洲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执行时认定廖文洲与河南地矿集团存在挂靠关系。今年5月31日,河南地矿集团承建一项目的业主单位东莞市某局账户被石城县法院要求限期扣划提取1882万元及利息。针对该法院执行行为,河南地矿集团提出了异议并向石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6月28日, 石城县检察院对此案发出检察建议书表示,石城县法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生效判决文书的情况下对案外人进行强制执行,缺乏执行依据,存在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的合法权益,建议石城县法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此次本案公开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法制日报》记者参与了旁听。

案外人数千万工程款遭扣留

2013年期间,廖文洲多次向黄力强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每月2.5%计算,两人于2015年8月1结算,廖文洲尚欠黄力强本金950万元,2016年7月9日,经石城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但廖文洲一直未履行还款。

经黄力强申请执行,今年2月27日,石城县法院认定廖文洲与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存在挂靠关系,遂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河南地矿集团共同协助执行,并扣留、提取河南地矿集团承建的某水利项目的业主单位广东省东莞市某局账户上2372.145万元工程款收入。

对此,河南地矿集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3月13日,石城县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的执行异议。

在该份执行裁定书中记者看到,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强调,法院要求拨付的工程款不属于廖文洲的钱,该工程是案外人承接并施工,工程款归案外人所有。廖文洲仅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担任过短暂的施工管理员,与案外人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廖文洲本人书面声明其之前出具过的委托黄力强向案外人收取工程款的委托书,是在被要挟的情况下所写。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四川成都办事处工作人员左某对该工程的具体实际情况并不了解,左某向石城县法院所作陈述仅系其个人的认为及猜测,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不代表案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案外人对此不予认可。

而黄力强则称,廖文洲出具了收款委托书即说明其在案外人处还有工程款未结取,而左某的陈述则进一步证实,被执行人廖文洲是实际施工人,也是项目副总指挥,交了质量保证金,至少还有二三千万工程款未结取。案外人指使左某改变陈述内容是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行为,廖文洲后来声明自己出具的委托书是被要挟写的,也纯属与案外人串通作伪证,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石城县法院执行裁定书称,法院查明廖文洲曾于2015年9月18日向黄力强出具委托书,委托申请人向案外人收取某水利项目的工程款,以清偿欠申请人的债务。2017年1月2日,被执行人廖文洲却向案外人书面声明该委托书是迫于对方要挟时所写。2016年10月15日,该案执行法官到案外人处了解剩余工程款情况,案外人指派项目副总指挥左某代表案外人配合该院调查,左某称该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是廖文洲、魏立清,二人都交了工程质保金,廖文洲、魏立清以及左某自己均为该工程的副总指挥,现该工程至少还有二三千万工程款未结付,质保金也还没退还,如果有廖文洲的收益款进入案外人账户,就会配合法院暂扣该款。

石城县法院据此认为,廖文洲所出具的收款委托书,应该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是被要挟所写,那他就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案外人发出书面声明,澄清事实,而不是在15个月之后才出具这样的声明。关于左某的调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问题,他作为项目的副总指挥,是知情者,本院所调查的内容与他没有利益冲突,所以他的陈述是真实的。而且法院查明廖文洲是河南地矿集团该项目的第一副总指挥,显然不是临时管理员身份,且与案外人存在经济往来。东莞市某局作为发包方 ,尚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最终归实际施工者所有。因此,石城县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检察建议法院纠正执行违法行为

6月28日,石城县检察院受理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申请监督后经审查,指出石城县法院的执行违法情形,并书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

石城县检察院认为, 法院将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的工程款强制执行给申请人,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廖文洲与黄力强、陈从满(另案申请执行人)是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廖文洲及担保人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石城县法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对案外人进行强制执行,缺乏执行依据。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廖文洲与黄力强、陈从满才是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河南地矿集团既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检察院认为,廖文洲出具的收款委托书,案外人未认可并提出了异议,虽有左某证言但存在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廖文洲在河南地矿集团、东莞市某局有到期的债权或尚未支取的收入。而且,本案石城县法院未经诉讼程序和质证,直接认定案外人与廖文洲存在挂靠关系以及廖文洲在案外人和东莞市某局有收入尚未支取,完全剥夺了案外人的抗辩权。

石城县检察还指出,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超标执行了案外人财产。被执行人廖文洲欠黄力强本金1582万元及利息,欠陈从满本息300万元。而两份裁定书共扣留案外人在东莞市某局工程款合计4673.6728万元,明显超过了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另起“类案”经听证被撤销

这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庭审争议焦点主要围绕石城县法院执行是否合法和执行的案外人工程款是不是廖文洲的财产两个问题。

原告即案外人河南地矿集团诉称,石城县法院在前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基于被执行人廖文洲前后矛盾的单方面陈述,而要求提取划扣案外人在东莞市某局与廖文洲无关的工程款逾4673万元。执行行为严重违法,应依法撤销对案外人的执行。

被告黄力强辩称,原告申请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廖文洲的财产,各项财产线索指向廖文洲对执行标的款具有财产权利,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措施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原告作为协助执行单位负有协助执行义务。原告提出案件执行异议不能阻却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出具了委托书即说明其在案外人处还有工程款未结取,而左某的陈述则进一步证实廖文洲是实际施工人。

庭上,廖文洲表示同意河南地矿集团的诉请。他与原告河南地矿集团不存在挂靠、分包或者合作开发等情形,从来没有投资过河南地矿集团承包的某水利工程项目,也不存在为该工程项目垫付工程款的情形。对案涉项目他不存在任何投资收益或者股权权益份额,对河南地矿集团不享有任何到期债权。

被告黄力强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证人陈某陈述他听廖文洲说起过承接了某水利工程项目,他和廖文洲是中学同学,任职于石城县某局,2011年1、2月间停薪留职到廖文洲任职的东莞某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时陈某陈述其本人在2013年间曾向廖文洲提供过200万元借款,月息二分五,廖文洲仅归还20万本金。

黄力强向法庭当庭出示了一份由甲方(即原告)和乙方(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证实廖文洲对该工程项目存在权益。法庭向执行局调取了该证据原件,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当庭申请鉴定成文时间、印鉴真伪,以及签字真伪,并要求封存该证据。并当庭声明,涉案工程不存在被告黄力强辩称的签有《施工合作协议书》,其没有订立过该工程的任何合作协议。

记者了解到,廖文洲在广东东莞与他人牵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东莞市第一法院根据原告赖某京、赖某军提供的廖文洲出具的委托书以及左某的笔录等证据,在诉讼财产保全中也查封了河南地矿集团账上的工程款。但在河南地矿集团提起异议之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听证于7月14日作出裁定,撤销了河南地矿集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题为《无生效判决对案外人强制执行赣州石城检方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执行纠错 》)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