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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兵团工作委员会、授予兵团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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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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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兵团工作委员会、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疆方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深化改革的意见,推进兵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兵团建设,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兵团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兵团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兵团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要求,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11至15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工作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召集,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兵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研究涉及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立法需求,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二)根据自治区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提出兵团方面的立法项目;

(三)组织国家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兵团范围内征求意见建议;

(四)检查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兵团范围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五)调查了解兵团范围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部分变更等情况,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初审工作;

(六)听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七)对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对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调研,征求在兵团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及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

(九)组织在兵团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兵团行政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兵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

(十)联系在兵团的全国、自治区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十一)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接待处理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二)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组织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做好兵团范围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三)联系、指导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依法开展工作,调查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加强人大工作和自身建设提出意见建议;配合做好自治区县级直辖市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

(十四)做好自治区人代会期间兵团代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兵团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促进兵团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原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兵团工作委员会、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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