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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书·法”系列《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三)

2022-07-04 17: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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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九条

作者:葛亚辉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十条

作者:汪海丹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四)拒绝的后果;(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作者:李浩然

第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作者:李新茶

第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原标题:《【网信普法】“书·法”系列《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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