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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原哈密市宣传部长汪江华受贿逾千万,一审获刑10年半

新疆晨报
2017-11-30 22:22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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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江华 资料图

新疆晨报11月30日消息,送轿车、送美金、送银行卡……原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曾任和静县委书记,在两地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帮助,共受贿1073万余元。

近日,新疆晨报记者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宣判此案,汪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万元。

曾两地任职,受贿逾千万元

汪江华,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大学文化,原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曾任新疆和静县委书记。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依法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间,汪江华利用其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便利,先后为12家公司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照明工程承揽、工程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汪江华与妻子刘某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美金、银行卡、金条、房屋、商铺、干股、轿车等财物,受贿逾千万元。

在2015年至2016年,汪江华担任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据了解,从和静县调至哈密市任职,汪江华陆续在私下里进行还款活动。

退赔全部贿款,获刑10年6个月

今年6月21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汪江华受贿一案,当日记者也到现场旁听了庭审。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13条犯罪事实,54岁的汪江表示没有异议,只是对其中部分受贿的事实及数额提出“有出入”,并强调:“贿款已全部退还,我后悔没有把钱上交纪委。”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江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730352.24元,其中既遂9230352.24元,未遂15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汪江华被“双规”后能如实供大部分罪行,被汪江华有坦白情节,案发前曾给行贿人退还了大部分赃款,归案后积极退赔其余赃款,悔罪表现明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11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汪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案发后,汪江华退缴犯罪所得赃款101万元,从证人扣押的款项及行贿人退缴的赃款及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行贿人李某及查某退缴的赃款,及证人汪某扣押的款项,折抵本案罚金。

(原题为《原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汪江华犯受贿罪 获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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