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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新政的11个要点:银行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终结

肖飒/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微信公号)
2017-12-02 13:23
金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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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正式下发,我们来谈谈:“现金贷”通知,透露了哪些关键信息?

现金贷满足正常信贷需求,无需“一刀切”

有了之前的ICO,互联网金融业界最怕的就是一刀切,定性为非法而杜绝此类业务。我们看到,在通知中,对于现金贷的作用,还是做了一定的肯定:“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这说明,对于现金贷产品,在大消费背景下,满足一些人正常消费信贷,提供了“供给”,满足了需求。既然如此,现金贷产品本身具有正面作用,无需一刀切。

但是,我们看到发文机关突出了“四无”,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还提出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进行“规范整顿”。

请注意,通知中的“现金贷”是指: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为特征的借贷,如果有金融场景、有指定用途、有客户“门槛”、有抵押物(或具有其一),则不是本次通知所指向的“现金贷”,请诸地方整改小组和诸位从业机构和人员要特别注意区分。

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利率规定”

从事现金贷业务的主体较多,其中包括P2P网络借贷、线下借贷信息撮合机构、网络小贷公司等,对于金融机构一般而言,不按照民间借贷处理,但是如果从事“现金贷”,则统一采取年化24%、年化36%的上限要求,不再做进一步的区分工作。

不过,我们担心,如果因此出现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法院对于放贷机构的金融属性恐怕还是要认定一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贷类产品,是否也要符合民间借贷利率,值得商榷。一般而言,我们认为本次通知的具体指向是民间金融中,野蛮生长的放贷机构,而不是有场景依托、有严格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

“冷静期”制度被提及

“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是“金融界”世界通行的行为准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

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请注意,这就是监管机构给现金贷从业机构指出的“合规路径”,如上十一点请机构自查自纠,积极拥抱监管。

切记: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联想到现实生活,对于大学生、啃老族、失业人员的“现金贷”产品恐怕不能继续发放了。同时,出于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本金”+“利息”+“费用”的总和,必须有明确上限,这一点我们非常拥护,在适用类信用卡产品时,我们也很担心放贷机构加很多罚息,以至于“驴打滚”复利计算,形成巨额债务,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当下,实在是不能承受之重。

关于“冷静期”问题,我们在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中反复提及过,现金贷产品的冷静期还是针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我们理解多偏向于广大“借款人”,其他金融产品有采取7天冷静期的,但是现金贷产品的特点就是“快”,7天恐怕会“鼓励”一些不诚信的人来“占便宜”,我们建议有48小时即可。

谨慎使用“数据驱动”风控模型

在资本市场讲故事的时候,很多企业的噱头是“数据驱动”风控模型,当然,我们也知道肯定有不错的优质企业,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刚刚出台半年,司法实务界也在经历一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高发期,通知更是直接点出:“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我们曾提出“烂菜叶”的问题,大家都在提风控模型,采纳多少个维度去给用户“画像”,如何使用AI技术,采用机器人进行风控筛选。但恐怕供给数据的供应商自身也许就已经涉案,以现在的严格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而言,要想取得如此宏大的数据基数,取得数以亿计的海量“授权”(当然这种保护是否在未来会分解为公民人身类信息与公民财产类信息,分类保护,我们拭目以待)很难,现实即如此,法律也很难平衡当下的多种利益诉求。

暂停新批,暂停新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对于前面两项:暂停新批;暂停新批跨省业务,我们理解并认可;然而,对于已经批准筹建,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的,算是已经过关的类型,建议继续进行业务,否则,法律法规会打架,也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毕竟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筹建单位、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是能够以自己的身份与监管机构“论理”的。

同时,对于已经批设的机构,进行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回头看,有道理,但是,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会产生不安全感,本来已经到手的资质,又有了变数,不过,对于炒作类似牌照的人而言,倒是能够控制牌照的价格,让买家心理上产生了动摇,也许可以抑制部分价格。

借款用途是关键

通知指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并指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

现金贷有一个特点就是:无明确借款用途,因此,多头借贷问题突出,还被一些人用来腾挪资金,甚至在一些投机活动中,用于“放杠杆”,对于自己和家庭的总债务上升起到火上浇油的效果。

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根本目的,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对于借款用途的监控被严肃提出,而且落实了监管机构,至于如何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我们看好“监管科技”,期待地方金融机构采购更多高科技监管技术和系统,对辖区内的被监管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银行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寿终正寝

银行业金融参与现金贷业务,多数是个大通道,坐拥“无风险收益”,为什么这样说呢?名为“助贷”,实际上就是银行之外的人或机构放贷,而且部分还要签署“抽屉协议”私下要求自然人或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自然人与机构要100%兜底。这一模式,还是被监管机构一眼看透了,为此,在通知中专门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规制,其实就三字:请自重。

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也就是说,与非放贷人的“联合放贷”宣告“寿终正寝”,勿念。

针对银行外包核心业务,在其与有资质的的第三方进行合作时,不得外包授信、风控,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程度,还要“要求和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也就是说,第三方的参与度降到最低,就是流量提供商,无需风控也不要授信权限,只是踏踏实实为银行“供货”即可。

P2P又被捎带上了

网贷机构在自身合规备案的道路上,走得很艰难,大家纷纷寻找下一个风口,发现现金贷这个金矿后,网贷平台虽然自己不得放贷,但积极撮合,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

本次通知告诫网贷机构,不得撮合或变形撮合不符合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各类费用;不得将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不得撮合银行资金与P2P网络借贷;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撮合业务等。

对于P2P网络借贷而言,一边要面对自身整改挤压;一边要同时面对现金贷、校园贷等其他周边业务的紧缩。

制裁手段多样

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直至取缔。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以我们的经验,最严重的可以通过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9条非法发放证券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进行定罪量刑;当然,这需要行政机关发公函或有群众举报等。通知中特别指出,恶意欺诈、暴力催收等问题会着重防范,也就是诈骗、故意伤害等情况,必须严肃处理。除却刑事制裁,其他方法是常规行政手段,常见而有效。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

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点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举报平台,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对于行业的自我规制和约束起到了重要作用,除却消费者教育、标准制定、个案指导等,在接受金融消费者举报方面,未来将大有作为。

ABS循环模式,受到极大挑战

本次通知提到: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实际上,这段话的意思是采取资产转让、ABS的方式回笼资金,反复多次使用“额度”的作法要受到严格限制,限制的标准是各地方规定的1.5倍、2倍、2.5倍,最高5倍的“杠杆”,再怎么转都不能出这个圈子。

以前,通过ABS将个人信贷放置到交易所,很多银行等机构投资人也会来购买,通知一出,对于这种模式运转的小贷公司影响巨大。“开源”工作不会像以前一样源源不断而来,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讲,限制了他们的规模,影响了其发展步调。整治工作结束后,是否会将“头部企业”的优质资产进行ABS,也许需要时间再来论证沟通。( 肖飒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原题为《关于现金贷新政,你应该知道的11个要点》。本文转载自微信公号“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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