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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功胜:将重修小贷公司监管规则,推动央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李国辉/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7-12-03 11:41
金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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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后,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标志着处在风口浪尖上的现金贷终于迎来行业整肃。

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公开活动上谈及现金贷时再度强调,现金贷业务中普遍存在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造成了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近期下发的两个通知,旨在清理整顿现金贷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应当遵循的红线,为下一步治本赢得时间。

潘功胜 视觉中国 资料图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市面上开展现金贷业务的主体之一。目前网络小贷公司牌照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审批发放,与传统小贷公司不同,网络小贷公司依托互联网实现了全国经营。潘功胜称,这之间存在严重的监管套利,造成了不同金融业态市场准入方面的严重不公平。

目前,监管层已经叫停网络小贷公司的批设。这无疑透露出一个明显的监管信号。潘功胜表示,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制定相关规则,相关监管部门也在考虑修订10年前制定的小贷公司监管规则。同时,将推动包括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规则

潘功胜表示,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遵循以下思路:第一,普惠金融也是金融,必须实施准入管理,必须要有规制的约束。面向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更应当是负责任的金融。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现金贷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机构纠偏和行为纠偏并重,疏堵结合、综合施策。第三,加强监管协调,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框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统筹部署各地金融办等组织整顿现金贷业务,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央地联动和部门协同。

具体来说,潘功胜提出现金贷监管的5个要点。一是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没有放贷业务资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二,不同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应当具有相对的公平性。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审批发放牌照、全国性经营的模式存在严重的监管套利,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相比存在严重不公平性。所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暂停批设新的网络小贷公司,也不得新增批小贷公司跨省经营小贷业务的资质。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的规则。

第三,关于行为监管,制定负面清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的成本(包括利息和其他收费),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审慎把握借款人和各项贷款的条件,不得诱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内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的行为;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到处滥用、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第四,加强对从业机构的资产负债的审慎管理。今年以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融入资金的比例限制,通过各类金融产品放大杠杆,不仅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还可能造成风险在金融体系里的扩散与传染。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融资,控制杠杆比例,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当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暂时按照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比率来进行管理。对于超过融资比率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压缩规模的计划,限期内达到有关比率的要求。

第五,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行为。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发放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这一段时间出现了很多助贷业务,即小贷公司、科技金融公司协助商业银行放贷,实际上是不规范的,商业银行没有做到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的防控。助贷业务应该回归本源,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潘功胜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的督导工作,保证政策的落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普惠金融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同时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包括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规则。(原题为《潘功胜谈现金贷整顿五大要点:划定红线 为治本赢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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