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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问题法规”,因108名研究生的联名信而得以改变

罗沙 杨维汉 熊丰/微信公众号“新华视点”
2017-12-04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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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离你我很遥远吗?不!宪法其实就在你我身边。

今天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我们就来讲讲大家寄信启动备案审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故事。

今年5月,一封上海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银文等全国二十多所大学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的联名信,寄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里说,当前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

“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信中说。

银文:历时半年,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函,表明“著名商标”制度应适时废止、清理。我们最初的观点得到了认同与证实,想要推动“著名商标”制度变革的目的实现了。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银文同学的回信

银文当时并不知道的是,收到审查建议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照立法法和相关规定,启动了对著名商标地方立法的审查研究工作。法工委明确要求,对这些法规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面临废止。

没错,一系列“问题法规”,就因为公民的一封信而得以改变。

其实,任何人发现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甚至“雷人怪诞”,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项权利,来自于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抓手,具有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基本功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银文:事实证明,备案审查制度并不只是书本上遥远的字眼,而是真正可以高效地去推动问题法规的纠正。

可以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对宪法中“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规定的最好诠释。

在实际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要求,对“一府两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坚持逐件、逐条进行主动审查研究,还会对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有重点的专项审查。

发现问题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通过提出研究意见等形式,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督办力度,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文件。

如果明显违宪违法,有关方面拒不纠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将“问题法规”撤销的“撒手锏”。

银文的故事,并不是孤例。

你知道吗,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曾经存在着一种叫做“附条件逮捕”的强制措施,法学法律界对此有不同意见。来自内蒙古的律师苗永军,就对这项措施有疑问。

2016年9月,苗永军把写好的审查申请寄往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到一年后的2017年4月,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这项执行多年的措施被划上了句号。

苗永军:心里面很激动,这可能是这辈子做的最大的一个事情了。

类似的故事还在继续。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的公民、组织提请的审查建议已经超过1000件,高于前4年的总和,呈现“井喷”态势。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已经设计了标准、简便的模板,其只需提供个人信息、相关规范性文件信息与审查建议理由即可,方便大家提起审查建议。

对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更加明确。

据悉,法工委正在制定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常态化审查纠正机制,增强纠错的刚性和力度。明年初还将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实现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电子报送备案,着力提高备案审查的监督实效。

或许你的一封信,就能启动备案审查这个与宪法相关的机制,纠正一部“问题法规”!

(原题为《第一视角|你的一封信,可能纠正一部“问题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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