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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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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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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山东全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10.4万余人,居全国第16位;吸毒人群遍布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近三年来全省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万余起,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2.2万余人,禁毒形势非常严峻。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禁毒条例》,共7章65条,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

“受当前国内外涉毒因素的综合影响,我省面临的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表现在:吸毒人群总量持续上升,毒品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制毒物品和制毒犯罪暗流涌动,打击治理毒品问题难度越来越大,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各方面工作进行规范和完善。”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孙成文说。

《条例》明确了禁毒责任和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内容,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

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或者确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场所,免费向社会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条例》还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会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张贴或者摆放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依法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校车驾驶人吸毒,取消驾驶资格

“为遏制毒品来源、毒品危害以及易制毒化学品流弊,条例明确对毒品和制毒物品实行管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利介绍。

针对不法分子从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提取制毒原料、管控缺乏有效手段的实际,《条例》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渠道规定了具体的管理措施,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在物流方面,《条例》要求,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针对利用互联网传播毒品违法犯罪信息不断增多的现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以及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违法信息。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艺人涉毒、“毒驾”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规定: 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自愿戒毒人员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对吸毒人员落实教育感化、身心矫治、康复救助等戒毒措施,是禁毒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条例》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戒毒措施作了进一步细化。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同意后,进入指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开管理。

为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吸毒人员及其家庭,体现人文关怀,《条例》明确,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通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对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并及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通知吸毒人员。 

(原题为《山东省禁毒条例: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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