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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宠物伤人谁担责:受害人挑衅被咬自担责

蔡卫卫/法制晚报
2017-12-05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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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近日,辽宁沈阳一女子为了躲避迎面扑来的两条狗,退到了机动车道上,被一辆公交碾轧,导致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已超过1万元。女子认为狗主人要负责,而狗主人说,“我家狗没咬你,是你自己跑到公交道上的。”

此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那么,发生此类事件之后,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对于宠物犬伤人,疏于管理或放任不管的饲养人难辞其咎。不过,由于伤人原因、细节等事实不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有显著区别。记者梳理公开报道,整理出几类案例。

案例1

宠物犬电梯内伤人 饲养人担责

2013年4月,李月(化名)在某小区电梯内被一宠物犬咬伤,李月就诊支出多项费用。李月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事件中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将其与宠物犬饲养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地点在电梯的封闭空间内,饲养人对宠物具有客观上不可推卸的管领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管公司并非致害宠物的直接管理人,与李月主张的人身侵权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物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伤人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的,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般也是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该案属于有动物饲养人的宠物致人损害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实际饲养人向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而物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有严重失职的行为,所以在受害人并无证据证明物管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例2

挑衅狗狗被咬伤 受害者自己担责

于新(化名)在小区参加风筝比赛,将自家宠物犬拴于旁边防护栅栏上。比赛中途,宠物犬咬伤看比赛的石力(化名)。石力认为于新未看好宠物,将于新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于新提交的视频证据反映了石力在被咬伤前对宠物犬有投掷、踢打的行为故意,其被咬伤的结果与该行为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新拴好狗链并在宠物犬附近活动,在石力未提供证据证明于新存在管领过错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于新与石力的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对石力的损害承担责任。

分析

《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饲养人的免责条款,即当其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案中,于新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领义务,所以在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故意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3

允许养烈性犬 出事后物管要担责

2013年,马玲(化名)在小区便利店后门口被店主刘可饲养的藏獒咬成重伤,马玲将刘可和物业诉至法院,主张饲养人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卫义务,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犬藏獒系相关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虽拴有狗链但狗链较长,肇事犬的活动范围可及便利店后门外6米处。该便利店位于物管公司所处的9号楼1层。法院认为,饲养人刘可明知藏獒系禁养的烈性犬只,而在小区人员可自由通行处饲养,其对本案损害结果具有主观过错及直接的因果关系;物管公司明知店主刘可长期饲养藏獒的事实,却从未对店主进行过告知和提示,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职责上存在过错。

分析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安全义务保障人,如未尽安保义务致使小区业主受到伤害,则可能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此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选择进行诉讼: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物管公司向小区业主承担普适意义上的安全保卫义务,即当因物管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卫职责造成业主被小区内动物伤害时,才向业主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4

双方各执一词 证据很重要

市民赵斌(化名)养了一只十分可爱的小仓鼠。2016年夏天时,赵斌将小仓鼠关在笼子里,放在居民楼外透气。男孩小虎(化名)和同学路过,围着仓鼠笼子看了起来。几分钟后,小虎的手指突然被仓鼠咬伤,被带至医院打针。因双方在派出所调解未果,小虎及父亲起诉赵斌。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仓鼠咬人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责任分担各执己见。赵斌认为自己将小仓鼠放在外面时已将笼门关闭,是做好了防护措施的。是小虎打开了笼门,伸手直接去抓小仓鼠导致被咬伤。小虎的父亲却认为,赵斌当时并不在场,上述说法没有相应的证据印证。后经法官调解,赵斌当庭一次性给付原告小虎900元,双方达成调解。

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对于仓鼠咬人事实并无异议,但却在证据方面陷入僵局。

法官提醒,居民一旦被动物袭击,一定要做好取证工作。尤其是主人,应尽量调取事发当时的录像,或寻求周边群众作证。

归责原则

饲养人要担责 除非证明受害人故意

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特殊侵权行为,该类案件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宠物伤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或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责任延伸

放狗咬人除赔钱外 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

驱使宠物狗伤人,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有可能还要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另据该法规定,故意驱使动物伤人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规范城市养犬,各地也制定了相应规章。例如《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就规定,未取得养犬许可证而饲养犬只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原题为《证明受害人故意 饲主可减免责 宠物伤人屡发生 受害人挑衅被咬自担责 允许小区养烈犬 出事后物业有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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