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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2017-12-12 11: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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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张某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向其朋友王某借款25万元,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但借期届满后,张某并未如期向王某还款。王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张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0万元。该案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计算)。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王某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陷入僵局。然天有不测风云,在本案执行不久,张某不幸因工而亡。因此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将赔偿张某的近亲属(其妻子和父母)一次性工亡赔偿金28万元。王某认为张某欠自己的钱款应由张某妻子和父母在继承的张某工伤死亡赔偿金中予以偿还,遂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用来偿还张某生前欠自己的债务。

本案中是否能强制执行张某因死亡补偿给其近亲属的工伤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工亡赔偿金实际上是死亡赔偿金。要获得该笔赔偿金的前提是以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应该可以视为张某的遗产。现张某在生前尚有债务未还,法院应该可以强制执行张某因死亡留下的赔偿金。在偿还张某的个人债务后,张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张某的直系亲属予以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亡赔偿金不应该作为张某的遗产,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执行工亡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工伤死亡赔偿金不应该作为张某的遗产强制执行。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遗产的定义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上可以看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死亡之后才发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客观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性。

其次,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执行的法律法规。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有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第九条明文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近亲属因受害人的死亡给予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接受主体和承担主体是该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其发生的时间在受害人死亡发生之后。而遗产在法律上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亡时所有权归于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后,从法律追求的精神来看,死者已经意外而亡,对一个家庭来说已经遭受到了重大的打击,在法律设置层面上,规定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物质赔偿,也是对死者生命权的一种价值肯定和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爱,符合现代“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解决执行难需要不断的尝试、探索、实践,但亦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不能突破法律,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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