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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科创中心建设用地政策:支持在园区集中建单位租赁房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2017-12-18 20:22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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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鼓励在科创园区内集中建设单位租赁房,满足科创人才居住。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快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

《办法》指出,要优化科研创新空间格局,保障国家科学中心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园区转型建设科研创新功能承载区,提升科技研发和实体产业能级,服务自主创新创业,促进科研创新功能和城市功能融合发展,推动建设全球创新城市。

增加园区租赁住房供应

《办法》适用于符合上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研发用地。《办法》明确,增加产业园区、科研创新聚集区和周边地区的租赁住房供应,筹措供应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支持园区平台在产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单位租赁房,满足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人才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在简化规划实施及调整机制方面,《办法》指出,要合理制定工业、研发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研发用地容积率不超过3.0,高度不超过50米。对于有特殊产业功能和工艺需求的项目,经市产业、科技等部门认定,容积率和高度指标可予突破,参照相同区位商办项目核定。

在支持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方面,《办法》指出,支持园区平台建设并持有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等物业,用于研发中心、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众创空间等新型服务平台,孵化扶持科技研发机构和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新增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可按照产业项目类工业和研发用地供地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70%。

《办法》鼓励园区平台采用先租后售方式提供产业用房。园区平台建设的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持有比例不得少于物业总量的50%;可转让部分,直接转让的比例不得超过物业总量的30%,鼓励采用先租后售方式,在承租企业或机构的税收、就业、研发投入等指标达到产业、科技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设定条件后,再转让物业。上述产业用房,应在明确土地利用绩效和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提供给研发机构和“四新”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企业和研发机构按照规定退出时,应由园区平台通过房地产转让方式,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优先回购,也可经园区平台同意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上述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励配建科创服务设施

在鼓励土地节约集约混合利用方面,《办法》指出,鼓励产业项目类工业和研发用地,以及园区平台取得的标准厂房和通用类研发用地,根据规划合理布局、统筹配建科研创新服务设施,允许配建科研创新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在促进园区整体转型更新方面,《办法》指出,区政府应统筹区域发展规划、科技研发功能布局、产业转型升级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划定整体转型区域,组织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支持科研创新和实体产业发展方面,《办法》指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20-50%(按照不同地段确定比例);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办公用地基准地价的70%。

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方面,《办法》指出,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建设,申请调整开竣工时间的,须经出让人同意并明确延期原因,开工或竣工时间调整每次可延长3个月,开工或竣工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在加强土地利用监管方面,《办法》指出,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园区平台引入产业和科研项目、产业用房租售情况的监管。园区平台引入产业和科研项目不符合发展导向,产业用房租售对象、租售方式、临时使用不符合产业和科研等规定要求的,不再享受可转让50%物业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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