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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提高

2017-12-19 10: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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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总工会获悉,根据新通过的《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除对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名额比例有变化外,主要对荣誉津贴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职工劳动模范有关困难救助、就业创业、住房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内容。

据了解,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离退休后,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自办理离退休的次月起,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调整前每月发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50元(调整前为获得两次以上每月发30元);获得三次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2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既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又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每月发放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已下岗的在三个月内安排适当工作。因企业停产或破产、事业单位撤销造成劳动模范下岗或失业的,由劳动模范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再就业。劳动模范配偶及其子女的就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相关负责人介绍。

同时,职工劳动模范的家庭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其购买。符合租住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优先配租。另外,省(部)级以上职工劳动模范享受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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