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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伴随你我一生,我们却不一定了解它

2017-12-20 12: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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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这个词在很多人印象中也许是高冷的、枯燥的、遥远的。其实不然,宪法跟你我生活息息相关。

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纸,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出生、学习、就业、婚姻等等都与宪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从出生开始我们就享有受教育的权利、18岁开始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大学毕业后开始享有劳动的权利、结婚后拥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力、退休后享有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力……这些都清清楚楚的标明在宪法中。由此可知宪法离我们并不遥远。

对我们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律你了解它么?12月4日第四个“国家宪法日”,人民出版社读书会为广大书友梳理了有关宪法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进程,以便读者对宪法有一个更加清晰准确的了解,让宪法走进我们的生活。

西方宪法和中国近现代宪法

“宪法”一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在春秋时期,左丘明编撰的《国语·晋语九》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当时所谓的“宪法”,是指国家一般的典章与刑律,与今天我们所说的“宪法”,在意义上并不相同。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产生于早期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英、美、法等国。

英国被人们公认为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215年,英国贵族迫使国王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保障贵族和教士权利的《自由大宪章》。这部文件被认为是近代宪法的萌芽,迄今已经有800年历史。

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势力与新兴资产阶级进行了长期的斗争。1689年,资产阶级主导下的英国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实际上在英国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君主立宪制。英国宪法就是几百年来由英国国会制定的这些宪法性法律加上宪法惯例和判例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  

美国宪法对于后世宪法的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775年,美国爆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此后,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成为美国宪法产生前的宪法性文件。 

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19世纪末随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爆发以及中国的战败,日本从西方移植的近代国家观念和制度开始大规模输入中国,“宪法”这个词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进入中国人视野。 

1905年,清政府成立了政治考察馆,研究各国政治和宪法情况,以备清廷立宪之用。同年,清政府派载泽、端方等五人出洋考察各国立宪的实际情况。考察立宪的五大臣回国以后,上书清廷,表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建议进行“立宪”……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开启了“预备立宪”。 

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但有意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意图。

《钦定宪法大纲》在清末颁布时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回应朝野日益高涨的立宪呼声,而对于限制皇权这个宪法最应该发挥的基本作用则是掩耳盗铃,视而不见。梁启超对《钦定宪法大纲》有很到位的评价,认为其是“吐饰耳目,敷衍门面”。 

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君主专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特别是历史局限性,孙中山被迫将临时大总统的职位让给袁世凯。为制约袁世凯的政治野心,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采纳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架,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奠定了中国共和政体的基础。它是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存在只有一年多的时间,尚未来得及真正全面实施便被袁世凯所废弃。 
1914年5月由袁世凯组织的“约法会议”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赋予大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与封建君主无异,史称“袁记约法”,是袁世凯用来满足其专制欲望的工具,为他日后登基称帝奠定基础。

1923年,直系军阀曹锟派兵包围国会,贿赂议员选举他为大总统,匆忙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史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但其实质是确认军阀专制独裁统治的宪法。 

北伐战争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于1927年建立南京国民政府。随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南京国民政府也推行起了立宪的骗局。1931年5月,由国民会议以《训政纲领》为基础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政府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认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的个人独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取得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了新的民主共和国。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除序言外,分为总纲、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7章60条。它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取消帝国主义的一切在华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中国的各项基本政策;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年后,国家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一部新的宪法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也就显得越来越迫切。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共4章,106条,分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几个部分。通常认为,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比较完备的一部宪法,而且结合了自身的国情,具有相当多的原创性。但是由于种种原因,1954年宪法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运转,国家权力的运行很快脱离了宪法的轨道,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一再受到强烈地压制,宪法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发生的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势在必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现行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该宪法共4章,138条,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无论从结构上,还是从内容上看,1982年宪法都体现了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最稳定的一部宪法。 

四次宪法修正案
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

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次修改主要是明确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作用和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和保障。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宪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这次修改意义相当重大,主要是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并再次明确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方向。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以上内容摘编自《中国宪法读本》《宪法基本知识青少年读本》,图片来自网络。)

延伸阅读】

国家宪法日产生背景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国家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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