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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级监委已留置61人,12项调查措施保持惩腐高压态势

孙颖/北京晚报
2017-12-2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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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截至目前北京市两级监委已经留置6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9人。

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是监察委员会履行职权可以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作为先行试点的3省市之一,北京市全面审慎、积极稳妥地使用12项调查措施,监委履职有力有效,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按照能试尽试原则,以通州区查办的全市首例留置案件为范本,北京市各级监委对12项调查措施积极进行试用。截至目前全市共使用谈话7364次、讯问996次、询问2534次、查询7519次、冻结128次、调取5081次、查封13次、扣押222次、搜查65次、勘验检查21次、鉴定41次、留置61人,市监委机关留置7人、区监委留置54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9人。目前,市区监委均有留置案件,对12项调查措施均已完成试用。

在留置对象上尝试了对共犯和行贿性质“双非”人员执行留置,防止涉嫌人员逃匿、串供、销证。例如房山区监委在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于某之子虽与其涉嫌共同贪污,但其子为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房山区监委遂对其子开展立案调查并采取了留置措施。

市纪委市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12项调查措施中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使用过程中严格根据办案需要,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多为在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系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例如房山区监委在对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调查过程中,对于某及其家庭成员15处房产中的13处进行了查封;怀柔区监委根据办案需要对某涉案房产进行了勘验检查。

另据介绍,本市还成功处置了因发现漏罪将已决犯从监狱解回再审的情况。今年9月,朝阳区监委遇到了对在押服刑罪犯办理解回再审的情形。经区监委与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多次沟通,在市监委的协调下,成功完成了工作,并健全了区监委与市监狱管理部门办理解回再审的工作机制。

(原题为《使用12项调查措施保持惩腐高压态势,本市两级监委已经留置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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