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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青年参军后怕苦怕累拒服兵役,征兵领导小组开超重罚单

中国民兵微信公众号
2017-12-2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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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思想退兵唐某某进行处罚的决定

唐某某,男,身份证号:53262219991110xxxx,高中学历(大学新生),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书院社区人。

该青年自愿报名参军,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于2017年9月被批准入伍。服役期间,怕苦怕累,以不适应部队工作、学习和生活等种种理由拒绝服兵役。经军地工作人员和家长多次耐心谈话、教育引导,仍拒绝服现役,甚至拒不参加部队的正常训练和活动,态度极其消极,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部队做出思想退兵处理。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

为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六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加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征兵工作条例》第十章第五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省征兵办《关于印发<2017年度退兵处理意见>的通知》(云征〔2017〕9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文山军分区《关于印发<文山州2017年度征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发〔2017〕59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因拒服兵役被退回新兵本人及家庭作处罚如下:1.处以当年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4. 在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等相关条款和规定,经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对唐登远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得将唐某某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唐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其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永久不得变更。

三、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唐某某理办升(复)学手续。

四、收回已发放给唐某某的各类奖励、优待金共计18925元,并按照2017年砚山县义务兵优待金(8925元)5倍(44625元)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由江那镇人民政府执行,回收款及罚款上交县财政。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向全社会通报县人民政府对唐某某的处罚决定,时间不少于7天。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原题为《拒服兵役!小县城开出超重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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