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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呼吁立法规制共享单车押金,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

法制日报
2017-12-21 09:2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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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外宣称,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12月18日就小鸣单车提起的公益诉讼。目前一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挪用押金、预付费的情况比较突出,造成大量消费者押金难以退还。在推动解决消费者现实问题的同时,中消协认为,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是从制度层面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治本之策。中消协呼吁正在加紧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对共享单车的押金、预付费等问题作出规定。

中消协认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挪用。预付资金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预先交付给企业用于自身消费的资金,其使用应遵守合同约定。对于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制度,防止押金流入企业资金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对于消费者预付费,宜采取资金存管或者保证金提存制度,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同时,中消协建议从资质限定、合同规制、履约担保、信息披露、费用退还、冷静期、退市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规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原题为《中消协呼吁立法规制共享单车押金》)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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