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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观察丨“人格权单独成编”之争:民法典应选择哪条路径?

澎湃特约评论员 王琳
2017-12-21 10: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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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近日举办的2017年大数据合作与合规峰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提出立法建议,“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在民法分则中,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如果个人信息保护最终顺利进入民法典,“就将从根本上为物联网时代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奠定法律基础,为个人信息的正当化商业使用划定一个明显的法律边界。”

人格权是否应在民法分则中单独成编,在法学界争议已久,江平、王利明、梁慧星、杨立新等民法大家均卷入了此次大论战。尽管郭峰副主任透露的立法建议,已清楚表明了最高法院在这一论题上的立场,但由于最高法院并非立法机关,“人格权单独成编”仍只是一个建议。是否接受这一建议,还有待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方声音。

围绕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的立法技术之争虽然激烈,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却已深入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之中。如我们之前耳熟能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语,到了十九大报告中,已经变成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在公权力宣示的保护对象中,人格权已获得了与人身权和财产权平等的地位。

“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其意义无疑重大且深远。这也与十九大报告中另一重要判断紧密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什么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呢?美好生活需要就是指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也有了日益增长的需求。这其中,就包括人格权。

人格权是关系到个人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基本民事权利。这并不是新词,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中,就规定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今年通过并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前两条就是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即第109条的一般人格权和第110条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支持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一方主要理据在于:一是从逻辑体系上看,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果对人格权没有在分则中像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以及继承那样设立分编,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二是通过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编,可以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客观而论,这两点都不是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理由。

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学术界并没有分歧。有争议的是,是否只有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才是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的立法选择?在梁慧星教授看来,人格权只在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一种。既然民法典已有了债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又何必多此一举另设新篇?人格权单独成编的理据就得聚焦在:它是在债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之外,仍需独立存在的一部单行法。

十九大报告将人格权保护提升到了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同等重要的地位,让人格权保护再次成为公共舆论场的热议话题,但人格权保护是否应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这仍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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