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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乐安河乐平段电鱼猖獗,当地水产站长被质疑不作为

万思/中国江西网
2017-12-21 19:15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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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安河被乐平百姓称为“母亲河”,它养育着这里的祖祖辈辈。乐平境内沿河的村庄多以打鱼为生。捕鱼成了当地渔民最直接的经济来源。但令人痛惜的是,近年以来,渔民没有再延用传统撒网捕鱼的方式,而是以非法电鱼的方式,对乐安河道里的鱼大肆掠杀。

从此,“打鱼为生”演变成了“电鱼为生”。听当地村民说,乐安河乐平段电鱼乱象至今有10来个年头。

土生土长的村民们对非法电鱼体会最为深刻。整个乐平境内,基本上沿河的村庄都有电鱼船。因为是非法电鱼,电鱼船都在晚上“作业”,凌晨才收工。一张张网铺在河面上,十分壮观。可怜的鱼虾,连垂死挣扎的力气都没有,它们被“赶尽杀绝”。电鱼的“威力”很大,基本上所到之处都“全军覆灭”。

约20多艘电鱼船依次摆放在河边 

可观的经济收入,是让当地渔民铤而走险非法电鱼的最大动力。据介绍,打捞上来的鱼全部会被鱼贩子送往乐平境内各个水产市场售卖。“一艘电鱼船能捕获300斤的鱼,就算是淡季也能捕获100来斤。有些渔民一天就能净赚几千元。”

当地村民很是担忧,电鱼者为了赚钱,作出违法的事,同时对河道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很多小鱼小虾都被电死了,这样的方式就是残忍的杀戮。终有一天,乐安河的鱼会灭绝。”

质疑:水产站长针对性执法 村民称其有“前科”曾遭处分

据村民介绍,非法电鱼最猖狂的主要集中在乐平市镇桥镇塘湖村委会茱溶渡村(当地叫法:徐家村)。这座村庄是当地的渔村,绝大部分村民以电鱼为生。

整个徐家村有20至30艘电鱼船。徐家村渔民电鱼猖獗,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他们的电鱼船可以光明正大的停在河边,从没有执法部门会去“过问”。12月18日上午,江豚保护行动网络志愿者拍到的视频也证实了这一点。即便在举报电鱼事件后,次日上午仍然可以看见20多艘电鱼船安然无恙地停在河边。

电鱼船

采访中,村民还向记者透露一个细节。今年11月21日,多名村民向肖林华举报乐港镇港口村河段有2搜电鱼船非法电鱼,但肖林华去现场并未执法,只是在那“做做样子”,直到离开前,违法设备还未拆除。据介绍,当日肖林华只是口头警告“违法人”,不要电鱼。如此“轻描淡写”的执法,令村民们产生强烈质疑。“在办公室,他信誓旦旦说一定会监管,但是到了现场却不处理。”

当天,还发生一件事,村民觉得匪夷所思。当天上午,肖林华竟主动提出要去程家埠村河段执法。从村民提供的视频看到,现场执法人员正在大力拆除违法设备,电鱼船上的杆子也全部被拆除。而此举却与其在港口村河段执法过程大相径庭。

有知情人告诉记者,“这是做给村民看的,程家埠河段跟他没有利益关系,所以才会拆得利落。”

村民说,这就是针对性执法,属于严重不作为。更有村民提出质疑,执法部门与渔民之间有利益链支撑。“听说每条船,要上交一定的费用给上面。也就是所谓的‘保护费’吧。”村民说,虽然不知道这笔钱是以什么形式上交,最后落在谁的手里,但可以确定的是,里面肯定有利益纠葛,否则不会纵容电鱼。

不过,村民的说法却遭到肖林华的否认,“收钱是不可能的事。你们可以调查。”有村民透露,肖林华劣迹斑斑,早前还因骗取渔业补助被处分。记者通过搜索发现,今年8月11日,江西省委“民生通道”发布情况通报,乐平市农业局水产渔政管理站站长肖林华因弄虚作假骗取渔业补助被记行政警告处分。

这些电鱼船的船尾都竖着一根高高的杆子

电鱼事件遭举报后村民质疑执法走过场,肖林华声称自己没有渎职,当晚叫了乡镇人员去。他给的解释是,自己离电鱼河段有20公里路,乡镇离得近,能快速执法。而记者了解到的是,12月17日晚直到次日凌晨,都未见执法人员到场。对此,肖林华又解释说,“乡镇人员和村民肯定没见到面,一个在河这头,一个在河那头。”此番说法被岳桦当即推翻。“河的对岸没有马路,另外一头也不是乐平境内,那除非是飞过去了。”记者追问执法结果,肖林华又搪塞道,“效果不明显。调派人手也需要时间。”整个采访过程中,肖林华言辞闪烁。

截止发稿前,肖林华称,乐平农业局、镇桥镇派出所将联合执法,对非法电鱼船进行严厉打击。

电线密布

相关法律:电鱼可判刑

根据《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原题为《乐安河乐平段电鱼猖獗 当地水产站长称“太远”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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