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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创新业务要事前报告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2017-12-21 19: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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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加强监管,最新的举措则是对包括跨境支付、小微商户收单业务在内的支付创新业务进行规范。

澎湃新闻了解到,央行日前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提出机构在开展支付创新业务时应事前报告,并提出要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代收业务管理和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并要求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严格遵守跨行清算要求。

《通知》也肯定认为近年来支付业务创新不断发展,支付服务环境日趋完善,对提高支付效率、便利社会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而规范支付创新业务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相较过往,最明显的变化是今后开展支付创新业务时需要事先向央行报告

通知称,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都需要对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将书面报告到央行。

具体来说,需要上报的内容包括了拟推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及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及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及区域,收费项目及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等。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谈及海外线下扫码支付业务监管思路时曾表示,将通过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和监管手段,强化对支付机构及其签约商户的真实性审核监管力度,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秩序,并积极支持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在规范小微商户方面,通知明确,收单机构为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

同时,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央行还对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做出限额规定: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在通知中,央行强调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各银行、支付机构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而按照央行此前下发的通知,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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