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社论】追究“教科书式耍赖”刑责:正义还不算迟到

社论
2017-12-22 17:30
来源:澎湃新闻
社论 >
字号

河北唐山“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在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下,又有了新进展。

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唐山警方于12月9日对黄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2月22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在媒体曝光下,作为“教科书式耍赖”的主角,黄某早已是众矢之的,不少网友发出了严肃追究刑责的呼声。然而,黄淑芬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舆情审判的范围,而是法律说了算。

审视这起事件,黄淑芬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是交通肇事罪。从前一个罪名看,触犯我国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何谓“情节严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隐藏、转移财产”属于情节严重。

问题是,黄淑芬2014年、2015年出资给女儿买房还贷,处于裁判文书未生效时,并不属于“隐藏、转移财产”。所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并非适格罪名。之前,唐山中院冻结黄淑芬佣金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体现了司法态度,但这并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涉嫌交通肇事罪上,黄淑芬并没有多少能够“耍赖”的余地。法医病理鉴定书显示,“死者赵香斌系因交通伤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权威认定了赵香斌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相关司法解释,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的构成要件。

这次“教科书式耍赖者”被逮捕,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因为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在经过长期的植物人状态之后死亡了,使案件的性质升级,而不是因为拒不履行判决本身。在大家为正义即将实现叫好时,还是需要冷静一下。

“执行难”是一个让司法机关和债权人长期头痛的问题。2016年3月,最高法提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并要求“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今,“教科书式耍赖”者被依法追究刑责,彰显了司法攻坚的决心,也有利于警示和震慑类似群体。

但是,从黄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而非“拒不执行判决罪”来看,说明在增加“老赖”违法成本上,立法破解“执行难”还有努力空间。如果不是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在经历了长期的植物人状态之后死亡,很难触发对黄淑芬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正义来得还不算太晚,但是希望能够更早一些。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