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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出台办法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保留人事关系3年

2017-12-27 11: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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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赣州市出台《赣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办法》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的适用范围对象、离岗手续办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返岗安排、解聘辞聘、监督指导等方面,一一进行了规范。

你所关心的问题,一一为你划好了重点,一起来看看↓↓↓

●我市市属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从事技术科研项目成果转让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领办创办企业,适用本办法。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市内企业和其他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兼职。

●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相关材料。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以下简称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新创业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应包含离岗创新创业事项、期限、保密、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到本单位所属、出资、参股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的,需在本单位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15日内,应将审批文件及创新创业协议等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科硏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为3年,离岗创新创业期限内,双方保留人事关系。

●在离岗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所在事业单位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参与改革。

●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新创业情况。所在事业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欠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新创业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所在事业单位停发离岗人员工资、补贴、奖金等收入待遇,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进行调整。

●市属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对研究或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事业单位承担,也可由所在事业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费基数参照所在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与离岗前所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离岗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人员创新创业期满要求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应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新创业期未满要求返回的,离岗人员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事业单位。返回所在事业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新创业期满,离岗人员未按期返回,所在事业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离岗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或办理相关手续。期满3个月内离岗人员仍未按时返回的,所在事业单位与离岗人员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市内领办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新创业证明等手续。

●在离岗期间,离岗人员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级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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