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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绿海龟玳瑁共96只,海南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吴兴/海南特区报
2017-12-29 15:58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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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海南法制时报微信公众号图

琼海的石某汉、符某星、许某宁等14人相互勾结,驾渔船出海向外籍人员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和玳瑁,然后运到琼海出售获利。12月28日,省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汉有期徒刑5年;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符某星、许某宁等13人有期徒刑4年、一年6个月、缓刑2年不等。

2016年6月,琼海潭门镇的石某汉雇用当地渔民许某宁、陈某 、李某雷、李某壮、吴某江、林某冠、李某书等7人为船员,许某宁为船长。2016年8月的一天,石某汉通过卫星电话指示许某宁,驾船到我国南海仙娥礁附近海域,向外籍人员收购一批海龟。10月23日,许某宁驾驶渔船带领船员,赶到仙娥礁附近海域,与一艘外籍船舶会面。陈某、李某雷等6人在许某宁的指挥下,从外籍船舶上将一批海龟和玳瑁搬运到自己的渔船上。随后,许某宁按照石某汉的指示,驾驶渔船返回琼海。在海上行驶途中,部分海龟死亡,李某书等人便取出龟肉,存放至渔船冰柜。

2016年10月27日,石某汉将全部海龟卖给符某星、庄某蓬,约定待二人转手出售后再支付款项,共同分享利润。当晚,许某宁将渔船驶至琼海长坡镇梅珠村沿海海域,指使陈某、李某雷等6人,将渔船上的海龟、玳瑁及海龟壳搬运至石某汉事先叫来的两艘小艇上,转运至岸边。然后,由石某汉雇用的搬运工,将海龟等物品搬上两辆车,转运至庄某蓬的养殖场存放。

在转运过程中,许某宁等人被边防民警发现并抓获。民警当场扣押海龟肉一批,后又从被告人的小艇、运输货车车厢、养殖场等处,查获绿海龟87只(含8只龟壳)和9只玳瑁,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699600元人民币。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汉、符某星、庄某蓬、许某宁等14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和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和玳瑁,共计96只,价值人民币6996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题为《非法收购出售绿海龟玳瑁共96只 琼海14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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