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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从吉林到广西抢劫金店,被判刑十三年至十四年不等

“广西高院”微信公号
2017-12-29 20:5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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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本文图均为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

12月29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3.24”黄金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三年不等,三名被告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上中旬,被告人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合谋到广西抢劫金店。随后被告人赵天娇出资,伙同任广东在长春市区内购买了作案工具仿制手枪两支、电话卡等物品,由被告人张鹤飞使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两张长春至桂林的火车票。

3月19日,被告人赵天娇从长春出发先行到达广西梧州等地进行踩点,3月21日,被告人任广东、张鹤飞使用被告人赵天娇提供的资金,按照赵天娇事前安排从长春坐火车到达桂林后,搭车去贺州购买二手男装摩托车、头盔等作案工具。

3月23日,被告人任广东、张鹤飞驾驶摩托车从贺州向梧州方向出发。被告人任广东、张鹤飞去到梧州市中山路1—3号“中国黄金”金店后,因店铺已经关门而未能实施抢劫。

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任广东与被告人赵天娇通话后,伙同被告人张鹤飞佩戴头盔、手套、口罩,再次去到中山路1—3号“中国黄金”金店内,由任广东手持仿制手枪对店员进行恐吓,张鹤飞使用铁锤敲烂展柜侧面玻璃,二人伸手将展柜内里的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金吊坠一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41750.52元)抢走。抢劫得手后,被告人任广东、张鹤飞、按照事先商量好的逃跑路线,向广东方向逃跑,在逃跑途中,不断将作案工具、作案所穿的衣服等物品丢弃。3月26日,被告人赵天娇与被告人任广东、张鹤飞在安徽阜阳汇合后继续往长春方向逃跑。

3月27日,被告人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逃跑途径内蒙古奈曼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赵天娇身上搜获被抢的金饰一批,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三名被告人在法庭听判(从左至右: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娇、任广东、张鹤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走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以被告人赵天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任广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鹤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原题为《砸金柜抢黄金飞车追捕 三名被告人今日法庭听判》)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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