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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国试行,省市级政府可为索赔主体

李禾/科技日报
2018-01-02 11:41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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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沙漠腹地,某化工企业通过埋在沙漠里的管道向沙漠排污。东方IC 资料

随着2018年的到来,一大波环保新法新政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全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实行《核安全法》等。对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部表示,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来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尽管实施了“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但环境违法大案依然屡屡发生。如在2017年发生的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中铝兰州污染事件等,对国家自然保护区等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重大危害。根据《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有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等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于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从今年1月1日在全国试行。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室主任齐霁说,以前我国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内缺乏一套制度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试行,通过赋予省市两级政府作为辖区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权力人的职能和职责,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代表辖区内的自然资源权利人去进行有关损害赔偿的磋商或诉讼,正式弥补了现有法律和制度上的一项空白。

据调查,我国至今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约有500多件,覆盖了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污染,每个领域都有一定数量的案例,为试行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根据改革方案,在三种情况下一定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二是发生在国家公园、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三条款的解释权留给了省市一级政府,他们可根据本地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条件,来设计具体启动标准等。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也可启动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齐霁说。

损害后就要拿出真金白银来修复,齐霁说,试点方案鼓励建立相关的财政专户,鼓励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以及其他社会化分担机制。国外比较通行的办法是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目前贵州在做相关尝试;还有是将赔偿与环境污染责任险结合,或与其他社会化分担机制结合,“现在这些方面还属空白,在新的改革方案中,各省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态去实验,去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问题”。

很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鉴定评估、赔偿和修复都需要很长时间。比如半个世纪前的美国“拉夫运河事件”,修复花了24年;1989年发生的“埃克森石油泄露事件”,导致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齐霁说,我国在推行该制度时,也将会遇见类似情况。“但这项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程度越高,有关企业等付出的成本也会越高。”

(原标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月1日起全国试行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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