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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兼职”被判贪污,广东高院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8-01-02 21: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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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兽医专家娄高明被控贪污案有了新进展。

2018年1月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娄高明的辩护律师王振宇处获悉,当日他收到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娄高明因为6家养猪场提供技术服务和防疫指导,并收取费用,韶关中院一审认定其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犯贪污罪,判刑6年。

教授“校外兼职”一审被判贪污罪

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娄高明妻子廖筱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娄系应韶关市政府的邀请,于2003年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被引进至韶关学院,在广东养猪业最集中的韶关进行教学研究工作。

2008年12月23日,韶关学院成立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娄高明于2009年1月5日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

韶关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2015年7月24日,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韶关市检察院以娄高明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韶关市检察院指控娄高明涉嫌贪污的事实共两项。其中一项是他虚列、冒领3.9万元科研项目参与人员劳务费。

另一项是娄高明在研究所任职期间,指示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利用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乐昌市红莲种猪场等6家企业或个人检测生猪血清等病样或培养、制作“自家疫苗”,然后收取这些企业或个人的检测费、“自家疫苗”费,共计128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6年7月至9月,韶关中院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其间,韶关检察院因补充新证据,两次提出延期审理。

2017年1月5日,韶关中院以娄高明犯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他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对公诉机关指控娄高明虚列、冒领科研项目参与人员劳务费共3.9万元及贪污乐昌生龙畜业有限公司10.5万余元的事实,韶关中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争议:是个人服务收入还是利用职务贪污

一审时,对娄高明贪污“检测费、疫苗费”的指控,引起激辩。娄的辩护律师辩称,本案中没有一家涉案公司与韶关学院签订协议委托学校服务,且韶关学院既无制作销售疫苗的条件和资质,亦无对社会提供检测的资质和许可,不存在疫苗费和检测费这两项收入,娄高明没有贪污。

韶关学院相关人士此前向澎湃新闻证实,当时该校的确没有制作和销售疫苗的资质,也没有向社会提供猪类疫病检测的资质。

施某是检方指控的收取6家企业费用中的一家企业负责人,也是该案证人之一。在本案起诉后,他向澎湃新闻表示,他的养猪场确实没有和韶关学院就疫病诊疗签订协议,只是和娄高明有服务协议,他们支付给娄高明的钱,与韶关学院没有关系。对此,他还向娄的家属出具一份手写证明。

但在起诉中,检察院提供的施某证词称,施某的公司“口头委托”韶关学院提供检测。

对于娄高明提出的他提供的是个人技术服务而不是职务行为,韶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娄高明除负责教学和科研任务外,其从2006年起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还对广东省内外多家养殖企业数十个猪场进行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并负责提供疫病防疫指导。其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和职权范围属于公务范畴,故其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

韶关中院还认为,娄高明在韶关学院任教授及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韶关学院的许可,违背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其本人及指使研究所其他工作人员利用韶关学院及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涉案企业或个人有偿检测猪血清等病样,并以韶关学院疫病研究所名义将检测报告发给相关猪场,或有偿培养、制作“自家疫苗”,事后向涉案猪场收取了检测费及疫苗费,上述情况其均未向韶关学院汇报,相关款项亦没有交给韶关学院,而是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犯罪构成要件。

娄高明的辩护律师王振宇认为,本案中不存在科研经费可供贪污,相关钱款是娄高明多年兼职服务养猪户所得,属于依民事合同合同所获合法收入;一审法院以“利用单位条件和便利”来认定贪污,使得兼职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娄高明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2017年12月29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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