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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控股原董事长刘明贵受贿逾千万元,一审获刑12年
李强、李金红/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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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贵 海南长安网 资料图
新华网海口1月5日消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明贵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明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明贵在担任海南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南钢铁公司总经理、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和价值0.7万元的疑似花梨木椅子一对。
在海南省纪委调查期间,刘明贵坦白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省纪委调查之前,刘明贵通过其妻子退缴赃款111万元。法院侦查期间,追缴赃款450万元,刘明贵妻子退缴赃款180万元,共计741万元。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刘明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受贿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海南控股原董事长受贿逾千万元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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