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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骑车男子之死:三辆汽车撞过他,没监控,到底被谁撞死

2018-01-07 09: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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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天傍晚,当地发生了一起扑朔迷离地交通肇事案——监控缺失、死因不详、责任认定书存疑……迷雾重重之中,究竟谁该为他的死负责呢?

让我们一起回到那个深夜……

2017年2月11日晚上8点多,杨晓敏和丈夫吃过晚饭后出门遛弯。远远地,她看到一个黑色的物体横在路东侧的岔路上。“是不是有货车把货物掉了,这来往的车多容易轧到啊!”杨晓敏一边走,一边让丈夫看。他们俩越走越近,越看越清,这……“天哪!是个人!”杨晓敏惊呼了起来,看到不远处还倒着一辆电动车,她马上反应过来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且现场没有任何肇事车辆的踪影。杨晓敏慌忙掏出手机报警。就在他们想要上前查看时,一辆面包车疾驰而过,在杨晓敏的尖叫声中,这辆银色的五菱面包车轧过了躺在地上的男人……

很快警察赶到事故现场,可这时,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由于夜色昏暗,唯一的目击者杨晓敏夫妇并没有看清这辆车的车牌。而更糟糕的是:经医务人员确认,被害人刘立坤已经当场死亡。就在现场一片混乱,所有人都没有回过神来的时候,一件更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侦查机关在勘察现场过程中,一辆白色轿车返回事故现场,司机王建向交警自首,说人是他撞的。

有人自首?来者却不是目击者看到的那辆面包车?侦查人员继续对现场附近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路边有一辆缓慢行驶的银色面包车,符合目击者的描述。它,会是肇事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那辆车吗?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可当侦查人员上前询问时,这辆车的驾驶员张华却矢口否认,一口咬定自己是刚开过来的,车上的人都可以作证。

很显然,张华的说辞没能打消人们心中的疑虑,侦查人员将对其进一步调查。而就在15分钟后,现场的又一个发现使案件陷入了重重迷雾。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交警部门通过对细致勘察,在现场发现了属于第三辆车的遗落物——一些散落的黑色汽车碎片。这说明,这是一起多车与一辆电动车碰撞肇事的事故。

通过对遗落物的比对,侦查人员查看了事发路段及全市所有卡口的监控图片,并进行了缜密的排查分析,最终得出该黑色肇事车辆确系本案肇事车之一。2天后,该车肇事司机犯罪嫌疑人鉴晓明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随着三辆肇事车辆及肇事司机相继归案,当晚的情形逐渐还原,可案件却变得复杂起来……当晚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当晚7点左右,鉴晓明驾驶同事刘猛的黑色轿车带着另一名同事林磊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了顺行骑电动车的刘立坤,致其当场倒地不起,电动车也摔在一旁。惊慌失措的鉴晓明不知如何是好,同行的林磊看着不省人事的刘立坤心中十分担忧:毕竟车是别人的,现在出了事故,车主又不在,该如何处理、保险又该怎么办呢?

想到种种,林磊和鉴晓明决定:先驾车离开这里,同时打电话通知车主刘猛。可惊慌之中的他们绝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个下意识做出的决定,扭转了鉴晓明此后的人生。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可鉴晓明两人做出了非常错误的决定,驶离现场,肇事逃逸,导致了后面悲剧的发生。

半个多小时后,同样是送同事回家的王建途径此地,由于当时灯光昏暗、视线不佳,当王建发现地上的电动车时距离已非常近,他猛地向右打方向,只听“哐哐”两声,车内感到了明显的颠簸,可当时王建并未停车,只是紧张地从后视镜向后看去。伴着夜色,他并没有看清自己到底轧了什么,便匆匆驶离现场,而送完同事并原路返回再次途径现场时,王建也并未停车查看。

就这样,刘立坤第二次获救的机会丧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第三次被碰撞的噩梦。

当王建的车走后不久,本案的目击者——杨晓敏夫妇经过了现场并迅速报警,也正是此时,他们目睹了第三辆肇事车碰撞刘立坤的过程。

既然知道了前因后果,案件也顺利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当时,侦查部门结合三车的肇事顺序、逃逸与否等情节,作出了第一辆肇事车司机鉴晓明与第三辆肇事车司机张华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辆肇事车司机王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刘立坤无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以犯罪嫌疑人鉴晓明、张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责任认定明确了,可案件真的到此为止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谁也没有料到,案件的后续发展远超人们的想象,一系列复杂而又专业的问题接踵而来,让接手此案的办案检察官赵文涛深感压力。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当年接手这个案件时,虽然我已从事公诉工作近十年,但是一件交通肇事案竟如此复杂,还是第一次遇见。牵扯到几个肇事司机应否认定逃逸、事故责任划分、因果关系确定等诸多难点,说实话一开始接手时,确实有点了无头绪。

在这起案件中,光是三名肇事司机是否属于逃逸及如何划分事故责任上就有多种意见。在仔细研究案情后,检察官首先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产生了质疑。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侦查机关认定鉴晓明和张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建负次要责任。我们认为这个责任划分还是有问题的。比如王建两次进入事故现场又两次驶离,结合现场情况是可以认定其意识到发生事故,并为逃避处罚而逃离现场的,不能仅根据他最终返回现场便认为其并非逃逸,这个值得商榷;再比如,在无法分清到底哪辆车直接撞死被害人的前提下,认定第二辆肇事车对刘立坤死亡的原因力小于第三辆肇事车,这有些不符合逻辑。

在这里,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鉴晓明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该事故中引发了刘立坤死亡的结果,鉴晓明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还会因逃逸行为而引发量刑幅度的提升。

那么,被害人刘立坤究竟死于哪一次事故呢?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虽然经鉴定,被害人刘立坤因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但法医无法确定刘立坤具体死于哪一次碰撞。

最关键的一环变成了死扣,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由于尸体检验并不能得出刘立坤到底是哪辆肇事车碰撞致死,他的死亡结果和鉴晓明的肇事行为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如何认定三位肇事司机的肇事行为与刘立坤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谁应该对本案承担刑事责任?

赵文涛觉得自己像是走进了死胡同。在现有的情况下,似乎追究三者任何一人的刑事责任都“证据不足”。究竟该怎么办?怎样才能破解这个迷局呢?

经过深思熟虑,一个念头闪过他的脑海。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虽然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到底是鉴晓明把刘立坤撞死的,还是王建或张华把刘立坤撞死的,但换个角度分析就不难发现,其实证据只是不能排除王建和张华所碰撞的是“尸体”的可能性,因而追究后两者刑事责任的证据是不充足的。但鉴晓明驾车碰撞肇事在前、刘立坤死亡在后是确定无疑的,那剩下的关键就是考察鉴晓明的肇事及逃逸,与刘立坤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了。

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通常情况下结果归属不存在特别的疑问和难题,然而在案件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判断结果归属时,则没有那么简单,不仅需要办案人有丰富的经验积累,还需要其有丰厚的理论素养。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一般情况下,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我们需要考察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等问题,来确定介入因素是否阻断了因果关系。如果前行为很少导致介入情况、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和偶然的,那么很难确定前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前行为通常或必然导致介入情况,那么基本能够确定前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搞清楚这些疑点并进一步解决责任划分和认定的问题,赵文涛果断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介入侦查取证。

退查期间,赵文涛两赴事故现场查看情况,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审查案发路段卡口监控视频,反复研讨本案责任划分和认定问题。这一次,他有了重大发现!

在仔细审查案发道路卡口监控后,检察官发现:虽然案发路段并非城区主干道,但在案发时间段内,车流量比较密集,并且作为连接周边村庄和附近企业的唯一道路,该路段在其他日期的同时段内车流量也很大。

这个发现意味着什么呢?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我们认为鉴晓明碰撞刘立坤后将其弃于路面,极易导致后续车辆再次碰撞刘立坤,所以后续车辆的碰撞并非异常和偶然,没有阻断鉴晓明肇事与刘立坤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鉴晓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基于无法确定后续车辆碰撞刘立坤时他还活着,也就不能认定鉴晓明“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补充了大量证据并与侦查人员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之后,侦查机关对该案重新进行了责任划分,认定鉴晓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建、张华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刘立坤无责任。最终,检察机关以鉴晓明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当时死者的父亲情绪很激动,坚决要求以“逃逸致人死亡”追究鉴晓明的责任。“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这个罪名里最恶劣的情节,应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他还要求也要追究王建、张华的刑事责任。我非常能理解死者亲属的心情,老年丧子,让人看了很心疼。但他们的要求与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差距较大,我们必须实事求是,还原真相。事后我们也一直在向死者家属解释,后来也得到了他们的理解。

最终,法院支持了起诉事实,并采纳了量刑建议,鉴晓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泰安市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赵文涛:

其实基层公诉很少能接触到像市级院所办理的大要案的,基层通常接触的都是些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盗窃等简单、常见案件,但是面对简单案件却一定不能简单办理。因为基层始终处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被破坏社会关系的最前沿,稍有不慎非但案件认定会出现问题,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所以,基层公诉人更应该严谨、细致、敢为敢当,唯如此才能将工作做到极致。

本期稿件由泰安市检察机关提供支持(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题为《周末故事|FM:监控缺失、死因不详、责任认定书存疑……迷雾重重的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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