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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022-08-10 17: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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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

2021年12月15日至18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马某甲(另案处理)驾车前往会宁县平头川镇、四房吴镇、汉家岔镇当地山头上架设捕网猎捕野兔 23只( 5只野兔死亡,18只存活),18只野兔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放生。2022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又伙同马某乙、马某丙、陈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再次到会宁县汉家岔镇赵岔村用同样的方法猎捕3只野兔,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两次猎捕的动物为草兔,属哺乳纲、兔形目、兔科、兔属,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草兔的基准价值为80元,26只草兔的价值为2080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部分: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支付生态资源损失费人民币64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协议签署后,被告人积极履行协议内容,赔偿了损失,并在兰州晨报公开刊登道歉声明。

刑事部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因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已缴纳生态恢复费用,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的意义不仅限于个案,更是旨在向社会公众进行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长期以来,会宁县法院紧扣绿色发展工作主题,积极转变司法理念,致力于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以环境保护类案件特别是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为抓手,能动履职,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司法保障机制,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贡献法治力量。

文:刑庭 张力文

原标题:《会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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