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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官方辟谣:商品房限价放开系误读,重申6个月内不得涨价

余佼佼/江淮晨报
2018-01-08 16:25
地产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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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合肥限价放开”在网上传播。对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和合肥市物价局均出来辟谣,认为这是对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12345市长热线群众咨询回复内容的误读。根据合肥市物价局公开申明,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

“商品房应由开发商自行定价,且2016年11月之前出让地块不限价。”这是近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12345群众咨询的回复内容,被部分媒体误读为这是对“合肥限价放开”。对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我局对12345群众咨询回复内容的说明”,2016年11月以后,合肥市辖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区域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拍卖公告中均明确:竞得人办理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区域内2016年10月31日前的同品质、同类型项目最高明码标价备案价格。此款由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2016年11月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含商住用地)公告中没有上述要求,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措施,坚决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具体以合肥市物价局回复和公布意见为准。

1月7日,合肥市物价局也重申了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备案政策,即: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对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合肥市物价局表示,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市政府43号文件规定,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目标。 

(原题:《“合肥限价放开”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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