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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重要诱因

2018-01-08 18: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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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天之内殴斗6次,各方参与多达7人。诱因是辍学的未成年人与同龄的在校生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对于此案,判实刑还是判缓刑,在少年审判庭法官中产生了争议。法院最终还是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目的是让他们接受教训,能够悔过自新。”谈起此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张云龙感慨颇多。
在张云龙的讲述中,还原了此案的案发及审判过程,让他更关注的,则是辍学失管的未成年人群体,如何避免让他们走上违法道路,任重而道远。

辍学者与在校生连打6天

初中未读完的未成年人朱某、徐某、何某辍学后无所事事,他们的父母均在外打工,爷爷奶奶又管不了他们。于是,他们经常在过去上学的校门口玩耍,找昔日同学聊天。2016年10月14日下午,学校放学后,朱某3人与在校生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3人一怒之下对其进行殴打。

被打的王某气不打一处来,便邀请同学张某、赵某对朱某进行殴打。吃了亏的朱某找来徐某、何某,分别在该校男生宿舍殴打王某、在操场殴打张某、在该校西边小学院内殴打赵某。

因殴打张某一事,徐某与朱某发生矛盾。同年10月19日,徐某电话联系何某,朱某电话联系校外成年人黄某,双方在学校对面麦田内发生厮打。在殴斗中,接到报警的民警赶来处置。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而且,该案案发时间连续,殴斗次数较多,6天之内殴斗6次,各方参与多达7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办案人员认为。先是校外人员结伙殴打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反过来又结伙殴打校外人员,然后是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结伙殴打在校学生,最后是校外人员之间相互结伙殴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何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3名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3名被告人均是未成年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戒和教育失足未成年人,促进平安校园建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心。”主审法官认为,本案6次殴斗一半发生在校内,一半发生在校外,严重干扰学校秩序,破坏学习环境,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也损毁了学校办学声誉。

判决结果出来后,朱某等3人才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教训沉痛。另外4名参与者中的3名未成年在校学生,虽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一连串的暴力场面和3名被告人被判刑的事实,也给他们的心灵上留下了阴影。

张云龙说,此案审结后,法院少年法庭通过以案释法,持续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使师生们充分认识到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危害性。

一言不合竟能引发命案

在另一起案件中,关某也是初中未读完的未成年辍学者,小小年纪学会了抽烟、喝酒。一天酒后,他在路上遇到同龄的辍学者王某、李某、康某、肖某,四人也是刚喝完酒。五人遇到后拼乘同一辆出租车准备去宾馆开房闲聊。

在行驶途中,肖某提前下了车。王某、李某、康某、关某行至一家宾馆门口时,王某向关某要烟抽,关某不乐意,两人遂发生争吵。王某和康某让出租车停下后,将关某拉下车,与李某一起殴打关某。

关某见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连刺3刀后逃离现场,致王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家庭条件并不好的关某父母东拼西凑赔偿被害人王某家人经济损失两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关某作为未成年人,案发当晚,酒后购买并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公共场所,拒绝被害人王某要烟时言语逞强,引发与其相互争强斗狠,最终由斗气演变为斗殴,持管制刀具捅刺他人致人死亡,触犯法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与关某一案相比,王某没想到在QQ评论中的一句玩笑竟引发了命案。

王某与赵某均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也是好朋友。一天,无所事事的王某在网吧上网时,在QQ评论中与赵某开玩笑,留下了对其女朋友的评论。

赵某看到后,认为王某辱骂了自己的女朋友陈某,便带领数十人找到王某对其辱骂,并抽打了他的脸。王某为报复赵某,和赵某约好在一家网吧见面,随后纠集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孙某、岳某、吴某等数人,将赵某及其朋友肖某堵到网吧附近的胡同内,将赵某打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拳打脚踢。殴斗结束后,赵某被肖某等人送至医院抢救,但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岳某、吴某结伙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判处王某、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岳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辍学者占未成年人刑案半数以上

“辍学失管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张云龙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近年来,河南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辍学未成年人在整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比超过50%。

张云龙分析说,犯罪诱因常是因“一时冲动”“哥们儿义气”和“好奇心”。

在犯罪主体特征上,多为男性未成年辍学者,年龄集中于15周岁至17周岁,多数是初中一年级、二年级辍学,户籍地多为外地乡村,多数有抽烟、沉迷网络、夜不归宿与社会不良青少年交往的不良习惯,其中80%以上曾是留守儿童,长期与父母分离,且家庭经济条件普遍较差。

“在犯罪行为特征上,作案时间集中于夜间,地点多位于网吧、城乡接合部、工业园区,而且结伙作案现象突出,暴力犯罪案件占多数。”张云龙说,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寻衅滋事等,作案时多有持水管、刀具等器械,大多具有冲动性,做事不顾后果,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偶发性和冲动性。

谈及行为对象特征时,张云龙说,未成年人辍学后,犯罪的对象多为青年男性,其中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中,也有为数不少的辍学未成年人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有个别辍学未成年人专门针对在校生实施犯罪。

“我认为是他们心智不成熟,缺乏监管。”张云龙说,辍学的未成年人,在本该接受学校教育的年龄,却提前进入社会,他们心智发展不够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交友能力,又经常在网吧、酒吧、KTV等场所聚集,大量接触暴力、色情、江湖文化,极易滋生哥们义气和不良生活习气,一旦遇有打架斗殴事件,便招之即来,一哄而上,酿成非死即伤的重大刑事案件。而且,个别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一些辍学的未成年人犯罪后,其家长不无痛心地坦言,因忙于外出打工或实体经营,对孩子沉迷手机、上网游戏、交友等缺乏监管,与子女沟通少,教育方法过于简单,也容易造成孩子走上违法道路。

河南省高院少年审判庭调研发现,家庭功能失调是未成年人辍学以及走上犯罪道路的最主要原因。他们中的大多数存在长期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从小与父母分离,缺少家庭的教育与呵护,导致家庭对他们的教育、管教功能基本丧失或失调。部分家长针对孩子成绩不好等问题,往往采用打骂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应对,或者是不管不问,有的父母甚至没有以身作则,对子女不关心、放任自流,这种不科学、不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容易使孩子产生厌学情绪,导致其过早辍学,也容易让其形成不健康的心理与不正确的生活态度,从而容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

也有少年审判法官认为,“功利化”的学校教育也是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部分学校教育片面追求“高分”,对成绩好的学生倍加呵护,对成绩差或者心理有障碍、行为有偏差的学生不管不问,甚至有歧视现象,导致差分生从厌学到辍学、从流入社会到走上犯罪。

推动建立法治教育工作机制

“个别学校长期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自律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要推动建立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少年法庭普法工作思路,创新宣传教育载体,丰富宣传教育内容,通过送法进校园、以案释法、模拟开庭、旁听审判、法治微电影等方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在张立勇看来,在司法改革中,少年审判改革中的反对声音最小。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应该进一步完善,在刑法的修订中应该考虑未成年人量刑的规定,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后一般都会认罪悔罪,但是如何从轻,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各地从轻的幅度不同。”张立勇举例说,河南省高院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意见,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24种情节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其中6种情节要从重处罚,18种情节要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均衡了各地少年法庭对失足少年的量刑,实现了对失足少年的科学化。目前,全省80%的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

“现在还没有少年司法的专门程序,应立法专门制定有关少年司法的法律。”张立勇认为,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程序规定,如社会调查制度、亲属会见等,但不具体也不详细。民事诉讼法还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规定,没有针对少年的特殊审判程序,难以在程序上对青少年给予更大的保护。在少年审判中,法院可以直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将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质证,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少年审判中实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保障人权等规则,不会有太多的反对意见。通过改革取得经验后,再向普通刑事司法程序过渡就相对容易。”张立勇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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