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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机关刊:赢得反腐压倒性胜利必须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

黄金荣/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8-01-11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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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危害性绝不容小觑。能否有效治理行贿,是直接关系反腐败斗争能否持久深入,直至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课题。因此,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受贿和行贿如同孪生兄弟,总是相伴而生。但在反腐败斗争中,行贿的危害却往往容易被忽略或淡化。由于受贿者通常为掌权者,被认为是强势一方,其腐败行为几乎都会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行贿者则往往身份比较复杂,虽然为谋求不当利益而蝇营狗苟者不乏其人,但多数却经常被视为求人办事不得已而为之的“弱者”,这使得行贿更容易获得理解和宽容,导致惩治腐败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倾向或多或少存在。与打击受贿者的严厉相比,行贿者常常是“罪轻一等”,被轻轻放过甚至能全身而退。举例来说,2004年到2008年间,我国检察机关起诉的受贿人与行贿人的比例约为6.6:1,打击行贿受贿两种犯罪比例严重失衡。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受贿犯罪13000多人,查办行贿犯罪8200多人,后者仍然明显少于前者。从打击腐败的角度看,这是非常不利的。

回顾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几乎所有倒下的腐败分子身后,都站着数量众多的行贿者。这些人推波助澜、助纣为虐,把很多法纪意识淡薄的领导干部送上不归路,对腐败的滋生蔓延难辞其咎。无论出于何种缘由,以行贿开道实现个人非正当目的,都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破坏。更何况,有的行贿人为满足膨胀的贪欲,处心积虑“围猎”干部,污染政治生态、败坏社会风气,用心险恶、行径卑劣,危害深重。行贿之害绝不亚于受贿之害,行贿之土壤一日不除,腐败之害也就一日难消。

应该看到,随着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我国对行贿的打击已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惩治受贿和行贿比例失衡的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特别是十九大召开后不足俩月,行贿者受惩处的消息频繁曝光。比如,云南省临沧市原市委书记李小平一审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其罪名就包括行贿罪,他曾以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的普洱茶4吨及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的临沧茶向时任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行贿。广东省汕头市纪委原书记邢太安接受审判,所涉罪名同样包括行贿,他被控曾送给时任广东省纪委书记朱明国500万元人民币现金,以答谢其“提拔之恩”。湖南省长沙市纪委集中通报9起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典型案例,涉案的11名行贿人中有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人受到党纪处分。这些案例释放出强烈信号,从现在到未来,行贿者可能被高举轻放的幻想,是时候破灭了。

明确“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我国的反腐败斗争继续挺进标本兼治的深水区,必须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反腐措施。严格追究行贿者责任,固然将提高获取行贿者口供的难度,但办法总比困难多,通过调取书证、物证等手段,将能够有效弥补口供缺乏的短板。更重要的是,只有对行贿与受贿一样,采取“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彻底铲除培育“行贿文化”的土壤,使行贿者必须承受被法律严惩的巨大风险,反腐败斗争才能涉过深水区,抵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胜利彼岸。

(原题为《赢得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必须让行贿者付出沉重代价》)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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