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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强化风控:明确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18-01-12 19: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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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双双宣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

新版办法将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

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二是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三是进一步规范业务运作。明确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澎湃新闻记者根据此前中国结算公布的原条款与修订条款内容,对比后发现修订包括逾40处。例如,在第二十四条中新增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这样的交易金额规模现在在原版规定中并没有进行限制。此外,上文提到的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也是在第六十七条中新增的内容。

这一修订在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两家交易所分别披露,在征求意见期内,上证所共收到82封反馈意见,而深交所收到了73家单位的反馈意见。

从反馈意见的总体情况看,市场各方普遍认为,相关修订有利于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最终采纳的部分意见包括:一是明确融入方融入资金存放于证券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加强专户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许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融入方,支持创业创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条款的表述。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减轻对存量业务的影响,将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修订内容仅适用于新增合约,此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和办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结。在《业务办法》正式实施前,证券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修订业务协议、改造技术系统、做好投资者教育和规则解释工作,确保规则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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