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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会副秘书长马勇:新郑古枣树案的法院判决是一个进步,……

2018-01-15 09:4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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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上午,绿会副秘书长马勇在古树名木讨论会上表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个进步,但它是有限的进步。

我们涉及这个案件,主要考虑三方面的目标:

第一、把人文遗迹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这是我们最核心的目标,这个案件实现立案就是我们一个突破,我们就成功了。

第二、用民事公益诉讼的手段规范或约束行政行为。所以我们把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列为被告,让他们来承担责任。古树名木都能保护,那么古建筑被人推倒了就更要负法律责任,这一方面还是实现了一些目标。

第三、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古树名木的破坏是不可逆的,古树本身就有好几百年的历史,毁坏以后就没了,新栽种的不可能是原木,怎么办?那么就要建立警示教育基地对这类行为进行警示教育。这三方面是我们绿会做这个案件的初衷。

这个判决平衡了各方诉求。从公益诉讼本身来讲它是一个比较成功的案件。这个判决是一个进步,但它是有限的进步。

判决的突破和成功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确实确认了这个案件是一个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对公益诉讼的定性是这样讲的:“未办理移栽手续的情况下,移栽1870棵枣树并造成枣树大面积死亡,属于破坏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是一个非常重 要的定性。它把这种移栽并且造成死亡,定性为对环境的破坏,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它是公益诉讼,这就达到了我们的目的,把古树名木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保护中。

第二,这个判决在目前情况下能呈现这样一个效果,是很不错的,这个案件的判决控制了涉及面,把被告新郑市教育体育局、新郑市林业局、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都摘除了,只讲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郑市薛店镇人民政府的侵权责任,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判决对公益诉讼的范围做了很好的界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分为两个:一种是已经造成损害的要追诉,另外一种是对存在重大风险得要制止、预防。已经发生损害的部分,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布禁止令预防 破坏行为的继续和扩大。这个判决不仅支持了对已毁坏的要求进行赔偿,而且对还未受到侵害的古枣树以风险预防的方式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所以这个判决可圈 可点。

第四,判决支持了我们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创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包括替代型修复,都是异地补植或者在这个地方采取相关措施对损害进行修复等等,但是这个判决把从事环境警示教育也视为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创新的判决方式。把从事环境警示教育也作为替代性的修复方式,这在之前是没有过的,对类似的行为有很大的牵制作用。

第五,整个判决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范畴做了很好的界定,而且也说明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公益诉讼的核心在于其公益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描述符合目前学界对公益诉讼的认识,而且随后就把属于个人私益的部分做了论述。在一个判决当中,能做到这样还是很不错的。

这五方面,彰显了判决的可取之处,是有限的进步。之所以是有限的进步,是因为判决还有不足之处:

第一个不足之处,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判决极力回避提到“古枣树”三个字,但是又不能完全回避。在判决书第31页,:第四,关于设立警示教育基地这一项就回避不了古枣树,而其它地方则一概把古枣树替代为枣树枣林,为什么?因为一旦说是古枣树,必然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个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二个不足之处,是未采用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的咨询报告书。为什么没用这个报告?就是因为这个报告的内容作的是古枣树而不是枣树。判决把古枣树当成简单的林木,作为森林价值评估,没有展现古枣树的价值。

第三个不足之处,是赔偿的数量和酌定问题。目前立案的情况下,法院说得合理也合法,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又不是那么合理合法,酌定标准的的来源和标准没有明确。

虽然这个判决不完美,但是我们从整体上对这次的判决持肯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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