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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苏州景区摔伤索赔八万,法院:摔倒土坡不构成安全隐患

2018-01-16 11: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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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节假日,出门游玩成为不少市民的选择,而在游玩中,游客不慎摔倒致伤,这种情况下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呢?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游客摔倒而引发的纠纷。

张女士来到某景区游玩,因地面不平整而不慎摔倒,同行的张女士姐姐连忙拨打120,景区工作人员与医护人员将张女士送至医院,拍片显示左胫骨骨折。张女士认为某风景管理处有义务维护景区道路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她受伤。要求某风景管理处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八万余元。

某风景管理处认为,无证据证明张女士的受伤与其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仅凭张女士陈述就要求其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张女士的损害结果是自身行为引起,与其无关。

张女士称,摔倒的地方没有杂草,地上是否有水记不清了,但事发当天及前一天均未下雨。事发当天她脚穿运动鞋,身体健康正常,也没有饮酒或服用药物。摔伤的地方附近有砖块铺的道路可供上下山,但是她不熟悉路况,所走的地方有黄沙。她摔伤地方没有警示标志,现场也没有保安和医护人员。

审理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到某景区现场勘查。经张女士指认摔伤地点:景区内跑马场前面的场地高于一侧砖头铺设的小路,场地和小路之间自然形成土坡,土坡倾斜角度大小不一,土坡上部分地方有杂草,部分地方没有杂草,无杂草处有行人踩踏形成的痕迹。土坡周边并无安全警示标识。某风景管理处认为,从场地下到小路有其他安全道路,土坡并非必经之路。张女士认为土坡是可以走的,她经由土坡从场地下到小路没有不对的。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景区的管理单位,负有在合理限度内保护景区内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所有发生在景区内的人身财产损害均当然由景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是景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景区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发生并无因果关系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陈述,其摔倒的地方没有杂草,事发当天及前一天均未下雨,故不存在需要特别注意摔倒的安全隐患;事发当天其脚穿运动鞋,身体健康正常,并未饮酒或服用药物,故其也不存在需要特别关注照顾的必要;其所指认的摔倒的土坡无杂草处有行人踩踏形成的痕迹,故该土坡对一般人并不构成安全隐患。因此,被告是否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与原告摔伤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的增长,在各地景区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关于这类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游客在游玩时,应通过购买门票等正规途径进入景区内,游玩时要严格按景区提示。同时,如果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情形,景区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来源:江苏高院官方微信

(原题为《游客景区摔倒,责任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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