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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⑨

2018-01-17 11: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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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明知第三方无废硫酸处置资质,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交给该第三方处置,最终导致废硫酸被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严重污染水体,并对水生态环境、水生生物、岸边土壤及地下水资源等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德司达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000万,公司相关责任人亦被判处刑罚。后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以德司达公司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政府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做到全面监督,在生产、运输、转让、处置等所有环节中实施管控,尤其是将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处置时,应当审查第三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德司达公司作为化工企业,对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在无法回收利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本案中,德司达公司并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其产生的废硫酸,而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由无废硫酸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德司达公司的这种处置行为实质上是主动放弃监督义务而对危险废物放任不管,主观上,德司达公司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因此,德司达公司的低价处置行为以及对危险废物放弃监督的不作为与该危险废物被非法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德司达公司非法处置废硫酸共计2698.1吨,按照每吨废硫酸2000元的处置成本以及4.5倍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苏0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南京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是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省级人民政府首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身份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案件。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共同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体现了我省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责任担当。此外,本案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种探索,开辟了环保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污染者因污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在已承担巨额刑事罚金的情况下,判决污染者承担巨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以更加有力地惩处污染者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相关企业:每个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务必做到全面监督,包括生产、运输、转让、处置等所有环节都必须实施管控。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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