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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发改委原主任陆刚受贿获刑十年半,曾伙同特殊关系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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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兴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陆刚利用其先后担任来宾市发改委副主任、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工程咨询、项目评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及特殊关系人邱某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75.25万元。
庭审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陆刚受贿127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陆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陆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陆刚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陆刚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邱某名下分别位于南宁、来宾两处房产及陆刚名下别克牌昂科威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及用于折抵受贿所得赃款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711008.33元,由来宾市监察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出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该判决已于2018年1月13日生效。
(原题为《受贿1275万丨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犯受贿罪获刑十年半》)
校对:徐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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