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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市纪委查处5起党员干部醉驾案例:5人全被“双开”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微信公众号
2018-01-2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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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日渐临近,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纪律监督一刻不能放松。

日前,宁波市纪委查处并曝光了5起党员干部醉驾典型案例。

1、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爱军醉酒驾驶严重违纪案。

2017年2月17日晚,王爱军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至鄞州区惊驾路与桑田路交叉口附近时,与陈某停放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路人发现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经鉴定,王爱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9月29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爱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1月,王爱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北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主任科员苏晓东醉酒驾驶严重违纪案。

2016年12月26日21时40分许,苏晓东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宁波市江南路与沧海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等候红绿灯的一辆小型轿车及一辆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苏晓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4月18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苏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8月,苏晓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鄞州区下应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原工作人员钱银龙醉酒驾驶严重违纪案。

2016年1月23日20时29分许,钱银龙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鄞州区前河南路由北向南高速(车速约为108km/h)通过前河南路与日丽路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速约为21km/h)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内乘客何某重伤、李某等二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钱银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2月23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钱银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慈溪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科原科长何国远醉酒驾驶严重违纪案。

2017年3月8日23时许,何国远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由北往南行驶到实验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何国远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9月14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国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何国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余姚市低塘街道办事处综治办原工作人员孙澎科醉酒驾驶严重违纪案。

2015年10月28日0时40分许,孙澎科驾驶小型轿车,沿余姚市阳明街道舜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明中学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澎科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4月2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孙澎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7月,孙澎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宁波市纪委市监委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酒驾、醉驾违纪违法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姑息、不放纵,及时严肃处理。要严格纪律处分,对醉驾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即使被免予刑事处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对醉驾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干部,应当开除党籍;公务员醉驾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要用好通报曝光利器,对党员干部醉驾违纪行为,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释放明确信号,发挥震慑作用。 

(原题为《醉酒驾驶!5名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全被“双开”!》)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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