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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动海域立法:擅自砍伐红树林要10倍补种再罚10万

2018-02-12 13: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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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罚款20万元、采挖珊瑚礁处获得物价值10倍的罚款……

为推进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深圳专门为海域管理立法了。

保护海洋你我有责,下面来看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为深入推进海洋的保护与开发,强化拓展蓝色经济空间的实践基础,国家海洋局赋予深圳先行先试职责,先后批复深圳为国家海洋综合管理示范区、国家海洋经济科技发展示范市,在政策上进行大力支持,鼓励深圳大胆探索有利于海洋事业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2017年5月,国家再次委以深圳重任,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打造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在此背景下,深圳市立足深圳特色,紧紧围绕海洋强国、海洋强市发展目标,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为主线,以海洋产业和海洋综合管理为手段,探索出了诸多创新举措,需要立法对这部分创新成果进行固化,为深圳市建设国际化海滨城市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深圳启动海域立法需要你的意见

2月9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官网发布通告,就《《深圳经济特区海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各界意见。记者注意到,该《条例》在构建了海域规划体系,建立海域排污总量指标控制制度,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机制,推进海洋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条例》强化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的打击,采挖珊瑚礁、砍伐红树林、炸鱼毒鱼、私设入海排污口、向深圳海域倾倒废弃物等都予以严厉处罚,处罚金额少则5万,多则50万,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在建立完善海上建(构)筑物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和严控填海造地活动,理顺海域与土地的转换机制,进一步理顺海域执法体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法制办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angxb@fzb.sz.gov.cn

四、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立法意见反馈”栏目提交意见。

违法用海时有发生 海洋管理亟需法制化

记者了解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颁布十多年来,深圳市的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深圳市尚未制定出台海域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不完善,海域使用规划、海域资源流转、海上工程建设、海岸带管理等工作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现象仍未受到根本性遏制,有些区域甚至还存在继续恶化趋势,直接影响了深圳市海洋强市战略的贯彻落实。

随着海洋开发密度、强度的不断加大,深圳市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了海域面积不断缩小、海洋环境质量下降、海洋环境及赤潮等灾害风险压力不断加大、海洋环境污染行为缺乏有效遏制、违法用海和不科学的海洋开发活动时有发生等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将海洋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范畴。

管理条例构建海域规划体系

正在征集公众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海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分成总则、海域规划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4条,遵循先保护后利用的立法思路,在陆海统筹基本原则下,实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域使用管理一体化立法。

考虑到海洋应以保护为主,且对海域的使用也不如土地使用那样高强度、高密度。因此,《条例》第二章构建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以及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海域规划体系。

针对海岸带的特殊性,《条例》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海洋、土地、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对海岸带的保护和利用进行总体安排和布局。

在具体用海项目中,海洋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编制用海项目规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具体用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的依据。

此外,关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岸带保护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条例》分别进行衔接。

加强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建立海域排污总量指标控制制度

《条例》结合深圳市目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第三章从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污染防治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条例》在第十三条建立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对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整治与修复等内容进行规划安排;

在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建立海域排污总量指标控制制度,强化对本市主要海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

在第十九条《条例》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报告制度,要求重点入海排污企业以及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海上作业单位应对所占用海域及其周边海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应按要求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海洋环境监测报告;

在第二十条明确主管部门应开展海洋灾害风险普查,编制全市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对危险等级为高或较高的区域的建设工程实行海洋风险评估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海洋主管部门、区政府以及用海企业单位实行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内容。

第二,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条例》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海洋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近岸海域基础性调查;

在第二十三条建立海岸带的综合管理制度,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配合,按照海岸带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进行统筹管理,促进海岸带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的协调发展;

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通过严格自然岸线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及因依法使用海域造成海洋生态的损失予以补偿的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海洋生态的事前保护机制;在第二十七条从海洋生态事后保护角度,建立海洋生态整治和修复制度。

第三,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条例》在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陆源污染防治措施,明确设置入海排污口前应征求海洋部门及区政府意见;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入海河流的监测,海洋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入海河口、排污口的监测;

在第三十条明确对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产满一年的用海项目实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

在第三十一条强化了对本市海域倾倒废弃物的监管;

在第三十二条建立海洋疏浚、清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对疏浚清淤物倾倒实行备案制度;

在第三十三条明确了确权用海与未确权用海范围内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清理机制。

建立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原则性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审批以及招标、拍卖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同时明确海域使用权可以转让、继承,初步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制度。但目前深圳市海域使用权市场尚未建立,相关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以及流转制度也未完善。

随着深圳海洋强市、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的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需求不断增长,过去以申请审批方式获取海域使用权的模式已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用海需求,引入市场手段、保障海域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是当下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必然选择。

为推进海洋资源的多样化配置,《条例》从海域使用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一级市场方面,《条例》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由海洋主管部门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属于目录外的用海或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人的用海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具体而言,属于目录外且不需填海的用海,海洋主管部门应将用海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用海意向人的,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否则,以原用海意向人作为申请人办理用海审批;属于目录外且需填海的用海,直接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在二级市场方面,《条例》在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从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的程序和要求,以及海域使用权与其上构筑物一体流转等方面,对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进行构建和完善。

此外,《条例》在建立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取得机制的同时,结合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海域使用权排他性的范围进行限制,对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用海、海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用海以及公共航道、锚地用海,鉴于其实际上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不具有排他使用的特性,因此,不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规定的“排他性用海”,可不设置海域使用权,但划定管理线进行管理。

建立海洋综合信息系统,推进海洋信息共享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发展的大趋势。信息化时代,数据是核心,互联互通是基础。但目前各海洋业务基于其复杂性和多样性,各涉海部门各自为“政”,形成了信息“孤岛”,很难为海洋管理与决策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综合性信息。

为联通“信息孤岛”,拆除“数据烟囱”,《条例》在第八条明确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海洋综合信息系统,各涉海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将海洋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海洋观测等各类涉海资料和信息汇入其中,并实行资源共享。

在此基础上,在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市管辖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资源的基础性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中更新完善;同时,建立海域使用动态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全市海域的使用和环境变化。

强化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行为的打击

由于海洋的特殊性,对海洋的开发利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影响。尤其是海洋环境具有脆弱性和异变性,一旦遭到破坏,很难再被恢复。为保护海洋环境,《条例》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法用海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运用特区立法权,设定了较高的处罚标准,增强威慑力。

如第六十八条规定,未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污染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采挖珊瑚礁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相关工具和获得物或违法所得,并处获得物价值10倍的罚款;没有获得物的,没收相关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红树林、炸鱼毒鱼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获得物、违法所得和相关工具,责令补种被砍伐株数10倍的红树林树木苗种或放流被炸、毒鱼重量5倍的水产动物苗种,并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规定,私设管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水污染物或者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规定,向本市海域倾倒废弃物的,由海监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深圳建设海洋强市时间表

2008

深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圳市加快海洋产业发展建设海洋强市的若干意见》,确立了建设海洋强市的战略目标。

2012

市政府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将规划、土地、海洋统一管理,组建市规划国土委(市海洋局),为陆海统筹搭建了统一平台。

2013

市政府召开了“关于研究我市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明确将海洋经济确定为深圳未来四大产业之一。

2017

国家再次委以深圳重任,在《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深圳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打造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原题为《深圳法制|深圳启动海域立法。说出你的意见,一起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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