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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进口苯乙烯等3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裁定

“商务微新闻”微信公号
2018-02-12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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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微新闻”微信公号2月12日消息,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5.0%-10.7%)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7年6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立案后,商务部始终本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公布了该案初裁裁定。

商务部公布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

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8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补贴,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采取反补贴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从价补贴率(21.2%-166.8%)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补贴税。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公布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2018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31.4%-49.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原题为《今日,商务部公布3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裁定!》)

    责任编辑: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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