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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撰文: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

微信公号“法制日报”
2018-02-2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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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转隶,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件大事。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总结后全面推广,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也迎来了转隶。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这不仅是一些群众的疑惑,也是检察机关内部乃至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讨论和思索的一个重大课题。

开启新时代依法反腐事业新征程

叶青

(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院长、教授)

“ 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大会,标志着经中央批准成立于1995年的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在经过23年的运行历程后,完成了它所承载的历史使命。它在反腐上所创制的工作机制与成功经验必将为国家反腐立法所肯定,它在党和国家反腐事业上所作出的历史功绩将永载史册,它的落幕也将开启新时代我国依法反腐事业的新征程。”

法治社会,任何政党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现有的监察体系存在体制机制不畅的问题。

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当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督盲区”;

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审计部门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利,也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有效监督制约。

三是监察机关反腐的法律人才缺乏。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来自非法学专业,调查办案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标准掌握、定案证据的取证与审查判断上,往往局限于行政执法执纪要求与思维,为防止出现行政监察机关取证导致侦查错失良机,继而造成执纪证据无法用于司法定案,影响打击犯罪,行政监察机关常常向检察机关借人来办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人员一般都毕业于政法高校的侦查专业和法学专业,长于释法和适法,而实践中,反腐败工作特别是查处贪污违法犯罪行为,最需要的人才是既精通法律,又精通审计、会计专业的人才,且具有这方面长期实务操作的经验,这样的人才,在行政监察机关又比较多。转隶无疑有利于由过去的办案人员“互借”变为“互补”,达到“1+1大于2”的人力资源效果。

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人员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外部监督。国家监察机关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的专责机关。从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情况看,监察机关在查处涉嫌职务犯罪时所行使的调查权是不同于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试点省市的反贪污贿赂机构转隶监察委员会后,在整合反腐败资源的背景下,改革后的监察委员会将拥有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所享有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例如搜查、扣押、查封、冻结、鉴定、勘验检查等,大大丰富了监察手段。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措施将由试点实践上升为监察法的立法规定,并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使得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查处可以完全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进行,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同时,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可以很好地实现对反腐败工作强化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要求有机统一。反腐败侦查机构隶属监察委并与纪委合署办公,一方面,有利于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反腐立案侦查克服阻力,防止一些地方以党代法和以权压法的情况出现。

当然,整建制转隶还可以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将继续扮演指控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重要角色,担当好新时代公益诉讼的国家公诉人新角色,这对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方向和履行好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责主业是十分有利的,也必将为新时代夺取反腐败斗争胜利,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继续贡献检察力量。

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

俞军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面推开,“两反”转隶,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自从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播出后,我常常被人问及这个问题,也在思考着答案。

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也是外界最为熟知的权力之一。因此面临转隶,网上各种声音纷呈,悲观的、乐观的、担忧的都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转出后,检察机关依然具备法律监督权,担负着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公诉等追诉犯罪的职能,也依然是反腐战线上的重要力量。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定位是由国家宪法确定的,转隶后,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手段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公益诉讼等。通俗地说,公安局抓人,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法庭公诉,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如果法院判决有误,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还有百姓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食药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遭到侵害,行政机关怠于作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虽说转隶转掉了一部分检察职能,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与担当不会减。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大论断,从而明确了检察机关形成指控犯罪的国家公诉和关系民生民利的公益诉讼双轮驱动。法律守护者、公益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将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新站位。

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能干的事还有很多,我们的主责主业任重道远。我们要以强大的诉权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召唤,进一步发挥刑事检察监督在检察职能中的核心作用。将庭审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和审判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环节,通过深化“驻公安检察官办公室”办案机制,研判捕前诉前刑事案件,促进形成新型侦、捕、诉体系,督促侦查部门合法侦查、有效侦查;探索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审判监督格局,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充分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和检察建议柔性监督作用。同时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公诉人,用他们在庭审中的法律思辨、气韵风度和对证据审查驾驭、刑事政策把握等综合能力的出色表现赢得实实在在的检察公信力。”

新时代检察机关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更需要创新发展思维,拓宽履职方式,承担起国家社会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我们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检察官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责任、作用和地位,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试点以来,我们逐步探索,形成了公益调查、法律分析、走访约谈、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五个梯级的行政检察监督模式,推动昆山成立了“公益诉讼维权资金”和“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最大限度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保障。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思考谋划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建设,提高办案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我们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明确遏制违法犯罪才是我们司法办案目的。检察机关不仅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更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为更多守法公民服务、为受害人服务上,关心普通民众的权益保护工作。

改革后检察机关将初心不改、本色不变,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告别“检察蓝”反腐败的拳头握得更紧

2月23日下午14时40分许,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大厅内隆重召开全院干警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大会,曹建明检察长等全部院领导参会。

“留下您的寄语 带走我的祝福”,会场外,以新气象、新愿景、新作为为主题的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签名纪念板上,一个个签名或工整或洒脱。

“我们是这一历史性改革的见证者,更是参与者和书写者”“把手拉紧一点”,一些转隶的干警说着,和最高检的“老战友”合影留念。

反贪总局四局侦查指挥处处长胡健泼在会上发言说,“转隶体现了党对反贪队伍的充分信任,隶属变了,使命没变;岗位变,性质没变;角色变了,任务没变。”

反贪总局二局副局长王利民说,“我把最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了最高检和检察事业。此时的心情,就像即将出嫁的新娘,既有对最高检‘娘家’的感恩和眷恋,又怀着对国家监察委员会‘新家’的未来向往。”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卢希说,“反贪总局即将转隶的全体同志将牢记最高检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的嘱托,带着最高检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祝福,不忘初心、不改本色、不辱使命,继续发扬检察机关‘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优良传统和一贯作风;继续发扬检察人忠诚使命,敢于担当,守护正义的职业精神和铮铮铁骨。重整行装再出发,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

(原标题为《 整体转隶开启新时代依法反腐新征程|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

    责任编辑:钟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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