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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

胡洁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贾月莹/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03-02 17:0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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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积极应对家庭暴力,特别是防止冷暴力的发生是保护夫妻权利特别是女性权利的重要方面。

家庭暴力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重大婚姻家庭问题。而在现代社会,家庭暴力不再局限于武力形式的身体伤害,而是更多以新的表现形式——家庭冷暴力开展,这对夫妻双方和婚姻具有更严重的杀伤性。中国法学会关于“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课题的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家庭冷暴力的发生率已居三种家庭暴力(冷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形式之首。浙江、湖南、甘肃三省3500多个调查家庭中,在发生矛盾时,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六成以上的家庭都出现了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还有丈夫长期拒绝和妻子过性生活,阻挠妻子和异性朋友来往,对妻子实行经济上的控制。中国著名心理学家刘喆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地2000多个家庭的调研结果也表明,有90%的家庭对自己的婚姻质量不满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可见,家庭冷暴力的不但主体数量多,而且十分普遍。

在我国,最初家庭冷暴力多发于城市的高知识分子家庭。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和观念的改变,家庭冷暴力不仅多发于具有较高学历和社会地位的知识分子家庭,也普遍存在于普通家庭。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妇联家庭“冷暴力”的投诉案逐年增多,且受害者多为社会地位较低的弱势群体或是一些缺乏文化和没有工作的妇女。因此,家庭冷暴力的发展趋势从高知识分子家庭发展到普通家庭,从城市发展到农村,已经成为了中国家庭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冷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情绪和精神出现抑郁甚至崩溃,更容易对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

(一)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或者辱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在心理上伤害对方的行为。冷暴力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相比传统形式的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更复杂多样,并具有更为隐蔽的特征,对受害者可以产生更持久和严重的精神伤害。

由于经济发展和独生子女政策的落实,中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多代人共同生活的主干家庭减少,一两代人的核心家庭增多。家庭结构的转变减弱了家庭内部的调节机制,使家庭冷暴力更容易产生。首先,在传统的主干家庭中,如果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双方父母和兄弟姐妹会及时给予劝解和帮助,以此助于矛盾的消解。但是现代核心家庭由于缺少了这种家庭内部的调节,当夫妻双方出现矛盾的时候缺少家庭内部的“调解员”,常常令矛盾长期僵持甚至恶化。其次,由于经济压力或者工作原因,许多年轻夫妇都会选择晚要或不要下一代,孩子的缺失减少了夫妻交流的机会,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内部的调节机制。

第二,随着现代女性的知识水平、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女性也在追求更高的家庭地位,这与传统的男性权威的家庭观念产生了冲突,具体表现就是夫妻双方对家庭主导权的争夺。一方面,夫妻双方的经济实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家中的“话语权”。在传统的家庭中,男性在经济实力上优于女性,在家中拥有较高的家庭地位。而现代社会许多女性都可以在婚姻中实现经济独立甚至经济收入高于男性,这就是她们追求在家庭中更高的地位甚至是主导权的物质资本。另一方面,随着女性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她们深受自我意识、权利保护、男女平等等观念的影响,不再像传统女性一样一味顺从丈夫的意见,而是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虽然传统的家庭“热暴力”受害者绝大多数都是女性,但是现代家庭冷暴力的许多制造者和升级者也不乏是女性。可以说,现代女性家庭地位的提高和传统男性的夫权观念的矛盾,是家庭冷暴力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随着现代社会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施暴者”考虑到家庭暴力产生的法律责任、社会压力等不良后果,会主观避免采取传统家庭暴力而改为以不理睬、冷漠、挖苦等精神伤害的方式对待配偶。同时,人们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文明程度不断增加,处理事情会更理性,懂得克制自己的情绪。理性使“施暴者”克制了动手打人的愤怒,避免以粗暴的行为解决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传统家庭暴力的发生,同时也使更多人选择采取冷漠、疏远等处理方法,促使了家庭冷暴力的普遍发生。

最后,由于现代城市快节奏的生活和职业压力,人民在心理上容易出现更多问题。尤其是在大城市中,当有些人心理的调节能力或适应能力不强时,容易导致无法平衡工作和家庭和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特别在婚姻中,当夫妻一方的工作过于繁重时,常常会出现忙于工作而忽略另一半情感需求的情况;或者一方工作压力过大、情绪难以宣泄,会把家庭当作情绪宣泄的场所。另外,如果长期压力过大又不具备正确的调试方式,容易引发现代心理健康问题,如焦虑,多疑、暴躁等。现代人尤其是现代年轻夫妇工作压力过大和心理健康问题都极易产生和激化夫妻矛盾,造成家庭冷暴力的发生。

(二)

鉴于家庭冷暴力产生于家庭内部,表面平和,外人不易察觉及其对配偶双方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往往在司法实践中更难以取证,家庭冷暴力在社会介入和法律规制上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主要包括界定难和取证难。首先,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疏远、冷漠、少言寡语等,但究竟是夫妻一方故意为之的冷暴力,还是自身性格导致的孤僻冷淡,这在司法实践上很难判断。其次,冷暴力是主观上的精神感受,不同的人对于“冷”的程度有不同的界定标准,这也在司法实践上难以判断。再次,家庭冷暴力的隐蔽性造成司法取证的困难。家庭冷暴力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另一方进行精神折磨,没有肉体上的伤痕,无法进行伤情认定,受害者很难举证。即使受害者取得证据,也很难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承认的证据需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冷暴力取证最大的障碍在于关联性的证明。由于冷暴力伤害结果不明确,导致受害人很难证明收集到的证据与损害结果之间有联系, 这就使很多受害人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最后法庭却不能采用。立法的缺失,界定难和取证难都导致司法实践在家庭冷暴力中难以介入。

其次,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没有包含家庭冷暴力的概念。联合国曾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种形式,而我国法律在立法的规定上并没有将家庭暴力做广义的理解,而是只限定在身体暴力的形式上。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做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于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的特殊性和中国目前社会层面缺少对家庭冷暴力的共识,在立法上对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范围、程度难以给出清晰界定,立法的空白自然使得司法实践无法可依。

第三,许多人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不足,没有家庭冷暴力的意识。据2010年《中国区域性妇女受暴力侵犯研究报告》对四千名受访者的调查数据显示:受访者中很同意和同意属于家庭暴力的比例最高的依次是:猜疑杀害妻子为88.02%;因不能生育虐待妻子为87.5%;爱情自私残害妻子为86.9l%;拳打脚踢妻子为85.88%;喜新厌旧坑害妻子84.63%;妻子不同意强迫发生性行为为78.96%。不赞同是婚姻暴力的比例最高的依次是:对妻子视若无人为31.6%;经济上限制妻子为30.86%;对妻子说粗话、辱骂为24.5l%;羞辱妻子为23.54%。从数据看出,多数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身体伤害层面,大部分人对于言语羞辱和冷淡疏远等都不认为是家庭暴力。这看出人们对于家庭冷暴力的认识的缺失,很多受害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到了家庭冷暴力,很多“施暴者”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对家庭冷暴力认识的不足导致了社会共识的缺失。

(三)

针对婚姻中的“隐形杀手”——家庭冷暴力,社会相关部门首先应该对存在“冷暴力”的家庭主动提供帮助和支援,特别是对受暴者的情绪安抚和精神鼓励。家庭冷暴力在法律层面有实践的困难,而社会的干预对防治家庭暴力具有更实际、更有效的作用。社会上的相关部门如妇联、社区等应采取相应措施,灵活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三种方法,对受害者提供社会援助,对“施暴者”提供心理矫正。

主要扶助方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社区设立专门的家庭冷暴力的受理机构。社区应设立固定的服务点来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建立受害者的受害档案,给予长期的持续的关注和帮助。同时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案主提供心理帮助。第二,社区设立婚姻辅导中心。在西方如果夫妻出现矛盾,他们会求助于“婚姻治疗辅导中心”,这种机构在我们国内几乎没有,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些相似功能的组织机构,如“维权热线”、“婚姻热线”、“家庭危机处理中心”等。由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提供心理辅导,并由律师提供相关法律知识援助。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改变其对于家庭冷暴力的看法和态度,进而帮助夫妻双方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第三,由妇联设立妇女援助所。在美国,很多州都设有反家庭冷暴力协会,其中会有“妇女庇护所”这样的分支机构,这是一种非营利性质,专门为受害妇女提供各种服务的民间组织,他们会为受害妇女提供生活上的暂时性包住,也可以对其精神"心理等方面进行辅导和支持。我国可以借鉴此种方式,由妇联设立相似机构,专门为女性受害者提供援助。不但限于家庭冷暴力,也包括传统家庭暴力。当女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与心理援助。

第二方面是加大预防家庭冷暴力的宣传力度,加强人们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和社会共识。对于家庭冷暴力,前期防治比后期惩戒更有效。我国目前很多家庭都没有“家庭冷暴力”的概念,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意识至关重要。可以通过社区、妇联和媒体等渠道增加人们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以社区为单位,集中对社区内的家庭进行有关家庭冷暴力的宣传,让他们了解其危害,加强夫妻间有效沟通,以此做到前期防治。第二,通过媒体、舆论等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于家庭冷暴力的认识,转变传统的家庭暴力的观念。同时弘扬正确的婚恋观,培养民众的家庭责任感,让夫妻双方更加正视婚姻,珍惜婚姻,以期夫妻双方通过有效的沟通来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人们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共识的形成,对于保护自身权利、维系家庭稳定和防治家庭冷暴力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最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和学者应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相关立法。虽然家庭冷暴力在中国由于现实因素目前无法写入法律,但我们应该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立法思考。2008年两会期间,重庆人大代表严琦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预防和遏制家庭冷暴力的建议》,呼吁尽快修改相关法律或颁布司法解释,建议将以隐蔽的方式实施的家庭冷暴力纳入反家暴法调整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防止家庭冷暴力。随后各地省、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目前已经有20多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条例,针对冷暴力的维权投诉和求助越来越多。这表明家庭冷暴力已经在立法工作的考虑范围内。同时学术界也应该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思考和讨论,为立法工作提供更宝贵的意见。家庭冷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公权力何时介入、如何介入仍需要社会各界加强对家庭冷暴力的进一步深刻思考。

    责任编辑:吴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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