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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出现新变化:两个改名、一个增设

澎湃新闻记者 王俊
2018-03-20 18: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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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设立十三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设立10个专门委员会。

这10个专门委员会是: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这10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分别在3月13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和3月19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出炉”。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议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在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3月13日分别表决通过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十二届相比,十三届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在数量和名称上均出现了变化:十三届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数量比十二届的九个多出一个,即社会建设委员会;十二届全国人大的两个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十三届全国人大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委会的这些变化当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的内容。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上述调整涉及宪法第七十条中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规定。根据党中央精神,将这个问题在本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

随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指出,“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上述《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规定也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增设社会建设委员会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七次全体会议选出了十三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等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中共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何毅亭当选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到了深化人大机构改革的相关内容:“深化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钟煜豪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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