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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高空坠物:致人伤残甚至死亡,有肇事者被判过失犯罪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2018-03-22 19:4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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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3个月大女婴凡凡(化名)被从24楼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

据东莞警方通报,肇事者为一名11岁女童,事发时其独自在家。涉事女童在家中客厅看到一个被家里宠物狗咬过的苹果,遂拾起打算投入阳台上喂食宠物狗的盘中,不料苹果落至阳台台阶上,并经过阳台台阶与护栏间空隙坠落楼下,砸中凡凡头部。

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得到900余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严重的甚至致人死亡。其中涉及未成年人肇事的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案例中不乏因为高空抛物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被判处刑事处罚者。

未成年人楼顶玩耍抛物伤人:监护人和管理者担责

河南平顶山的一起判例显示,2015年3月1日,王某在平顶山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楼下经过时被高空抛掷物砸中头部,当场被送往医院救治。随后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额顶部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顶部凹陷性骨折。经鉴定王某为八级伤残。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事发当时,4个未成年人在新华区王庄村2号楼七楼楼顶玩耍,往楼下抛弃啤酒瓶、石头、纸杯、垃圾等杂物。其中杨某等3人都往楼下抛掷了硬质物品,但无法确认是谁抛掷的硬质物品将王某砸伤。王某将3名未成年人及王庄村村委会告上法庭索求赔偿。

新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院认为,可能侵权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王庄村委会系该楼房的开发建设者和管理者,未对该楼进行有效管理,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核实了王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判决3个未成年人各承担20%,款项由3人监护人承担。王庄村委会对王某的损失承担40%。

有肇事者被判过失犯罪获刑

除了民事侵权,也有高空坠物伤人事件肇事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宁波市江北区法院2017年8月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3月16日,陈某在宁波大学一房间,帮人清运杂物,期间,为贪图方便,陈某直接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该室内阳台往地下仍,在扔下第四块木板时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导致伍某受伤。陈某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鉴定,伍某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其右腿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后经司法鉴定,伍某被诊断为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加上其有积极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

另一起发生在湖北武汉的高空坠物事件则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武汉市武昌区法院2016年9月的一份判决显示,2016年4月5日12时许,刘某及雇员向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一房间厨房内为住户安装窗户,施工过程中由于刘某不按规范操作致使正在安装的一扇窗户从高空坠落,砸中行人王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武昌区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操作时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刘某自首、悔罪态度及事后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认为,“高空坠物”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首先要看是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若高空坠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就可能涉嫌相关犯罪。其次,要考虑到肇事者的主观方面。若因肇事者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那么,肇事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例如,在人流涌动的街道上,随意抛掷酒瓶,就可能涉嫌犯罪。

“因此,判断高空坠物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一是看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二是看肇事者主观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钟兰安说。

钟兰安解释,对于受害者而言,发生损害结果应当立即报警并告知物业管理机构。若可以查明肇事者,则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若无法查明肇事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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