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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妈案代理律师:两高关于气枪量刑标准批复是一个进步

张恩杰/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2018-03-28 15:29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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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两高发布《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是一个进步。”天津摆射击摊大妈赵春华涉气枪案代理律师徐昕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还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格管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功经验,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致伤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以防止具体案件的处理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该负责人说,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考虑到不同类型枪支、弹药的致伤力存在重大差异,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应当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要在综合考虑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要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此,在徐昕律师看来,这是一个进步,也是个案推动法治的范例。“几年来,通过福建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天津摆射击摊大妈赵春华涉枪案,不断呼吁个案推动法治:建议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也呼吁最高法院的涉枪案件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另外,我还提出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的建议。”徐昕说。

徐昕还告诉看法新闻记者,这一司法解释的通过,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努力,特别是媒体,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高领导等健康力量。

(原题为《天津大妈案代理律师徐昕:两高关于气枪量刑标准批复是一个进步》)

    责任编辑:顾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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