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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钟捷谈魏玛共和国的失败

于淑娟
2018-04-01 10:16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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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钟捷(澎湃新闻 蒋立冬绘)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历过1918-1919年的“德国革命”,开始重建的德国进入魏玛共和国的时代。魏玛共和国是德意志第一个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共和国,这一时期的宪法——《魏玛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它也是“德国革命”的果实。然而,处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这段历史却成了德国历史上浓墨重彩又十分吊诡的一章,魏玛共和国最终在艰难中走向了失败。那么,我们要如何认识魏玛共和国?如何认识《魏玛宪法》?在这篇访谈中,华东师范大学德国史教授孟钟捷谈的就是这个问题。

魏玛宪法作为1918-1919革命后的文献。战后制定此宪法最主要的诉求是什么?

孟钟捷:要理解魏玛宪法的主要诉求,首先要对在此之前的德意志立宪运动加以回顾。

立宪是十九世纪以来德意志自由主义运动的主要目标。法国大革命后,宪法被视作保障民权的最重要机制,特别是结社权、集会权、言论自由等。拿破仑战争时,德意志邦国在法军压力下,相继颁布宪法或应允制宪。然而在此之后,除了西南德意志外,大部分邦国却都食言了,以“正统主义”为名,恢复了传统的统治模式。正因如此,在德意志,立宪运动成为席卷整个十九世纪上半叶的重要思潮。此间出现了著名的“哥廷根七君子事件”,便是自由主义者为了维护宪法而与邦君斗争的结果。

直到1848年革命,法兰克福国民议会和各邦议会都找到了制宪的机会。但是,“先统一还是先自由”的问题,却制造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巨大矛盾。最终,在普鲁士,宪法以“钦定”的形式出现,实际上改变了自由主义者的最初方案;而法兰克福制定的全德宪法从一开始就变成了废纸。尽管如此,这部全德宪法仍然留下了丰富的政治遗产,如“基本权利”、“宪法国家”等观念自此进入公共舆论中。

现代德国的第一部有效宪法是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它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后者被认为是“铁血宰相”俾斯麦的个人成就,显示了他既保守又面向现实的政治手腕。所谓“保守”,指的是它虽然保证了政治上的统一性,但也照顾到邦国分治传统,为一些邦国保留了邮政、电讯等权力,而且特别保障了普鲁士的特权,如普鲁士首相担任帝国首相等规定。所谓“现实”,指的是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自由主义运动的呼声,特别是让国会选举确立了普遍、直接和秘密的原则。尽管如此,有关结社自由的权利,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仍然只是国会的讨论议题之一,工会并没有被认同为合法组织。

在此背景下,魏玛宪法的旨趣便一目了然:确立“宪法国家”,实现十九世纪以来自由主义运动不断提出的各种权利诉求,并在联邦体制的基础上确立中央权力的范围和边界。

魏玛宪法实际上实现了怎样的改变?还面临哪些难题?

孟钟捷:《魏玛宪法》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改变——

第一,它把德国从君主制转变为共和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不少德意志知识分子认为,德意志帝国的“君主专制”是同英国的“君主立宪”、法国的“共和体制”相抗衡的“特殊道路”,而战争将决定谁才是未来主流。战败结局让这一批鼓吹者失去了话语权,从威廉二世到各邦君主相继退位,贵族统治一下子失去了根基。《魏玛宪法》还进一步取消了特权及贵族称谓。象征自由主义运动的“黑红金”三色旗被作为国旗。

第二,它延续了联邦制,但进一步确立了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它规定联邦立法高于地方立法,取消普鲁士特权,强调军队、外交由中央政府独掌。当然,它也为各州代表设立参议院,应允在重大问题上使之拥有“参预权”。

第三,它引入了更为复杂的民主制。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一方面,它把国会确立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年满二十岁的男女公民根据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举产生,政府由国会多数派组阁。在这里,女性被赋予了平等权利,而且还超越了简单多数制,用比例代表制的方式把所有选民的诉求都考虑在内。另一方面,它还用一个由全民选举产生的总统来同国会相抗衡,以抑制党派斗争带来国会运行的低效率问题。

第四,它创造性地在宪法条文中专列有关个人权利的一编,其中提到了一连串被后世称为“福利”的承诺,如就业权、住房权、教育权、生殖权、母婴保护权等。不仅如此,它还答应在政治民主之外,确立经济民主,答应在全国层面设立“经济议院”,在企业内部设立“企业代表会”。

在《魏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讨论的焦点话题是什么?

孟钟捷:当然,《魏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也曾面临着一系列争议话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延续性还是断裂性?《魏玛宪法》的制定者是左翼自由主义者,如宪法专家胡戈·普洛伊斯(Hugo Preuß)。他们都熟谙法兰克福宪法的精神,所以希望在新宪法中延续它,跳过俾斯麦创制的《帝国宪法》。相反,一大批议员都是在帝国背景中成长起来的,因而脑海中都是1871年德意志统一运动所带来的激情。在此背景下,新成立的国家究竟叫“共和国”(Repulik)还是“帝国”(Reich)便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论话题。最终,国民议会仍然选择“Deutsches Reich”(德意志帝国)这个名称作为新国家的国名,以至于《魏玛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充满着德意志历史的矛盾色彩:“德意志帝国是一个共和国。”与此相关,宪法对国旗的使用也体现了帝国历史的延续性,因为它居然规定,商船可以继续使用帝国国旗。再比如关于大一统还是联邦制的争论,最终也以服从传统为依归。如此种种表述,都透露出新宪法并没有完全撇开历史,体现了它与帝国宪法之间的延续性,由此为之后的改革留下了难题。

二、模仿还是独创?事实上,共和国是在美国压力下才突然由革命推动产生的。制宪工作也只能在混乱不堪的背景下快速推进。于是,《魏玛宪法》的制定者们要么去模仿其他国家的宪法,要么根据德意志传统来加以创造。不少研究者已经指出了这部宪法向美国宪法学习的痕迹。但总体而言,制宪者仍然希望制造德意志特色。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此期间考察了美国、瑞士、法国等多国宪法,写下了许多比较宪法研究短文。由此,我们才能看到,《魏玛宪法》包容了当时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未曾出现的内容和结构,如比例代表制、总统与国会二元权力结构、基本权利单独表述等。然而不管怎样,这些模仿痕迹或是独创成果,都缺少在德意志社会付诸实践的过渡期或适应期,由此在不少人眼中都成为不切实际的表现。

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三、诺言如何付诸实践?《魏玛宪法》独创性地把一系列个人权利加以单编表述,以示承诺。然而制宪者却模糊了宪法作为最高法的性质,在条文中罗列了过多的具体权利,忽视了实践可能。例如就业权,这关系到整个劳动市场的运行实际。尽管1927年,共和国通过《失业保险法》履行了这一诺言,但这也仅仅是法律条文上的承诺。一旦失业人数超过预定的五十万,甚至达到创纪录的六百万,《失业保险法》便失去了作用,并连带影响到人们对宪法本身的信任。

四、制度和人性之间如何权衡?《魏玛宪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二元平衡论,即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总统与普选产生的国会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来防止独裁与党派无序斗争等现象的出现。然而这种理性的制度安排却将面临人性的多重考验。例如总统针对国会运行困境与社会混乱局面,有权颁布“紧急令”,以便恢复正常状态(即著名的第48条)。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正是“议会制的功能弱点成为总统全权的原因和结果”。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立法者未曾料想的现象:一是通过选民公决而当选总统者并不一定能够在政治行动中保持中立,作为社民党人的艾伯特可以做到疏离本党而忠于国家,但军人出身的兴登堡却从未掩饰过自己对右翼政党的好感。二是宪法第48条的运用往往并非针对“议会专制”,而是“议会无能”。艾伯特发布紧急令是为了“尽快恢复议会制的运行能力”,而兴登堡则认为:“既然本来的立法机关即帝国议会失灵了,……那就让我来。”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些紧急令都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这两种结果表明立法者对德国民主发展趋势和人性本身都存在误判。

当时的政治家是如何看待1930-1933年的宪法的?

孟钟捷:我没有具体研究过这一段宪法批评史,只能就大致情况做一个梳理。

正如前文所言,《魏玛宪法》从诞生开始,就受到人们的质疑。主要质疑集中在以下这么几个问题:它是否过于超前?它是否不适用于德国?它是否无法解决现实难题?简言之,人们的质疑对象是这部宪法的适时性、本地化与现实功能。魏玛末期的各种批评,大致也围绕着这些问题展开,但指向的都是现实功能。

1930年起,世界经济大萧条的风波已严重波及德国,德国生产水平下降了40.6%,仅次于美国,倒退到1896年的水平。约三分之一的德国人失业,该比例高于美国(四分之一)、英国(五分之一)和法国(六分之一)。而且这一数字很有可能还是被低估的,因为不少长期失业者被视作“失控者”,游离在统计局的工作范围之外。可以肯定的是,因失业问题而被卷入到世界经济大萧条中的德国家庭接近一半。

尽管我们事后都清楚,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并非全部是《魏玛宪法》的责任,它们多多少少地与战后赔款问题久拖未决及其造成的畸形经济结构相关,但在当时不少人眼中,《魏玛宪法》仍然应该背负起一系列罪责。其中包括:

第一,政府行动力不足。根据《魏玛宪法》的规定,政府由国会多数派组成。然而由比例代表制导致的选举格局却增加了社会政治利益的碎裂化。据统计,参加国会选举的政党从1920年的二十四个增加到1932年的四十二个。这样一来,组阁便成为极为困难的事情。即便组阁成功,运行也总是存在各种问题。最后一届大联盟正是由于怎样处理大规模失业问题而倒台的——代表劳工利益的部长坚持要提供补贴,代表资方利益的部长要求减少失业投保金,双方无法也不愿妥协。于是,人们就呼唤强人的出现。最后三届“总统内阁”也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第二,许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距。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魏玛宪法》许下了许多权利诺言,但在实践中却由于各种障碍——特别是经济障碍——而搁浅。如《失业保险法》于1927年出台时,本来为了履行保障就业权的诺言,但当时仅仅设计了五十万人同时失业的情景,完全无法应对1930年后出现的大规模失业浪潮。普通人借助自己的生活体验,便否定了共和国的其他价值,对于独裁的渴望反而成为当时的一种心理趋向。

魏玛时期语境中的“民主”是什么意思?这与后期反民主的权变是怎样的关系?

孟钟捷:我没有做过这方面的概念史梳理,很难给出准确回答。但这里可以指出几点。

首先,魏玛时期正值德国社会(也是欧洲社会)走向大众政治时代。此时的“民主”内涵已经超越了十九世纪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的界定,不仅超越了等级,也超越了阶级,超越了性别。由此,我们才可以看到,在《魏玛宪法》中,民主权利是面向所有个体的。

其次,也正因为是大众政治时代的民主理解并非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所熟知的那一幅画面,才造成《魏玛宪法》一方面成就了当时被誉为“资本主义世界最民主的宪法”,另一方面却导致了政治格局碎裂化、最终通向独裁的矛盾结局。换言之,《魏玛宪法》在设定民主权利时,出发点是以精英民主的理解为基础的;但它在实践中,却遭遇大众民主的挑战,民主启蒙不足、专制思想或非自由主义观念流行便成为重要的绊脚石。

最后,我们也不能忽视大时代带来的问题。民主还是专制的选择,不仅存在于一战前,而且在一战后依然是争论焦点。割地赔款的屈辱经验,再次强化了德国社会对陌生政治经验的抵制情绪。更为重要的是,纳粹主义不仅反转了一般性的民主观念(即强化元首的重要地位,矮化民众力量),而且还抓住了种族主义的话题,把建立所谓“民族共同体”、进行种族斗争,来代替政治民主实践。这一点恰好符合了当时不少德意志人愤懑不堪的心理。

    责任编辑:郑诗亮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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