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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医药费太高,湖南衡阳男子将受伤女伴独留在车内致其死亡

潇湘晨报
2018-04-19 10:00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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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清晨,衡阳南岳区某街道的一辆面包车上,一名未成年女学生倪某被发现在车内身亡。在过去的十多个小时里,倪某一直腹痛不止,作为同伴的男子谭某却始终不愿意让她在医院接受治疗,理由是担心“医药费太高”。谭某“见死不救”的行为酿成了悲剧,也可能构成犯罪。

日前,南岳区检察院以涉嫌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该案受害者系南岳区某中学女生倪某,3月30日傍晚,犯罪嫌疑人谭某与受害人倪某相约外出唱歌,途中,谭某骑摩托车搭乘倪某和另一同伴至岳云路口时与他人摩托车发生碰撞,当时双方口头协商不报警各负其责。

倪某与同伴离开现场后不久便感觉腹痛难忍,倪某的朋友随即拨打了120,但谭某因担心治疗费用过高,拒绝了医生送倪某就医的建议,而是带其到一小诊所简单处理了外伤。

之后,倪某腹痛不止,谭某在同伴的劝说下带倪某来到医院,得知需付费治疗,谭某不肯出钱治疗也未联系倪某的家人,而是将其抱到自己的面包车上休息。31日凌晨2时许,谭某将面包车停至西城区紫观阁小区附近的马路,留下倪某独自一人在车上,然后离去。31日清晨,倪某被人发现死在车中,经法医尸检结果认定,死者系外力导致脾脏破裂出血性休克致死。

该案系重大案件,且牵涉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南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谭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该案中,谭某搭载倪某发生交通事故,倪某在事故中受重伤,谭某事发后一直待在倪某身边,既有能够救助倪某的行为能力,也有实现救助倪某的时间条件、空间条件及其交通运输条件,但谭某在客观上不仅不实施积极的救助行为,也没有联系倪某的家人,且其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导致倪某发生死亡的危险,仍然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凌晨时仍将重伤后已不能行动的倪某放在自己的车内,随后自行离开。这是在他人生命有危难之时该救而不救的典型不作为,造成了受害人倪某因为谭某的不救助行为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法律解释: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提醒:头晕腹痛不止,可能是内出血信号

2014年6月,浙江杭州,18岁的小钟骑电动车和另一辆电动车相撞。事发时,小钟呼吸时胸口有点痛,以为自己只有皮外伤,本想清创后立即出院,但细心的医护人员发现他脸色不对,怕他还有内伤,硬留他住院检查。

通过进一步检查,小钟查出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血胸、左肾挫裂伤伴有创伤性肾坏死。此外,他的脾脏被撞得粉碎,腹腔内大出血。医生进行了抢救手术,小钟转危为安。

医生提醒,发生外伤后,有时当事人没有多大感觉,但其实我们的头部和腹部脾脏很脆弱,一旦碰撞,就可能出现内出血。因此,发生意外情况要入院观察,同时要做头颅和胸腹部CT,确认有没有内伤。如果感觉头晕、腹痛不止,很可能是内出血的信号。(原标题为《担心医药费太高见死不救被批捕》)

    责任编辑:陈雷柱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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