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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男子因宅基地纠纷获刑申诉十多年重审无罪,法院不予赔偿

澎湃新闻记者 王乐
2018-04-29 08:17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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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十多年,河南省渑池县人党丰军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他随即向赔偿义务机关三门峡中院递交了总数43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但并未如愿。

4月21日,三门峡中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党丰军的情形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依据规定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不予赔偿。

党丰军家属则表示,将继续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邻里纠纷中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10个月

该案事发于1999年,涉一起邻里间的住宅用地纠纷。

2005年3月23日,渑池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10月,党丰军以邻居张某家东侧墙建在其宅基地上为由,从三门峡雇人将张某家门楼东侧的院墙及门楼强行扒倒,放在院墙附近的铝锅、水管等物被损坏。毁坏财物价值被认定为 2511.20元。

渑池县法院据此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党丰军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推倒张家东院墙是维权行为,但被驳回。其后的十几年中,他先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直至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河南省高院于2016年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渑池县法院重审。

重审判决中,渑池县法院推翻了原一审判决的观点,认为党丰军拆墙“具有维权性质”。

经重审,渑池县法院认定,张某擅自建墙、其后党丰军自费自力拆墙的情况,10年里发生了两次。本案中张某一方侵权行为在先,党丰军在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才自行拆除,其手段不合法,但是具有维权性质,其主观恶性、行为违法性及社会危害程度均较轻,应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017年11月20日,党丰军被宣告无罪。

无罪后申请439万余元国家赔偿未获支持

无罪判决下达两个月后,党丰军向三门峡中院递交了一份《赔偿申请书》,提出了4397856.6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同时,要求在其居住地三门峡市范围内,对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但其诉求并未获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1日,三门峡中院下达《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院认为,依照上述规定,党丰军故意毁坏财务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已经追究,应当宣告无罪,最终被宣告无罪。党丰军的申请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上述情形,依法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不应予以赔偿。

党丰军申请的439万余元赔偿金包括其被羁押308天损失7万余元、取保候审1334天损失32万余元,还有要求赔偿党丰军及家人的精神损害400万元。

决定书显示,三门峡中院认定,党丰军实际被羁押了305天,都是在2005年原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被羁押的。

2016年底,原案一审判决已被河南省高院撤销。

党丰军及其家属对此决定书不服,表示将继续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

    责任编辑:朱远祥
    校对:施鋆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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