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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湖南环保
2018-05-04 19: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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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日,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郴州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武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环保公司)跨省倾倒危险废物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水平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郴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力新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

罗水平院长对记者表示,这是环境污染违法者在受到刑事追责后,又被追究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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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案情

2016年5月24日,郴州宜章县迎春镇碕石村村民拨打郴州市环保局应急办电话12369投诉反映:迎春镇碕石村有外地车辆运输不明桶装固体至当地掩埋,下雨天这些桶装固体被雨水冲刷出来,污染了周围农田和树木。

宜章县环保局接到市局指示后积极履职,立即责成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新鲜土壤里填埋着盛有固态、液态等不明物体的铁桶,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填埋点附近还有大片树木死亡,初步监测确认填埋的不明物体应属于危险化学品。鉴于案情非常重大,环保执法人员立即通报给宜章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联合环保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废物转运填埋者为宜章县长村乡曹某有。2015年以来,曹某有还陆续在该县长启村公路旁、临武县金江镇等地偷埋了许多铁桶。案件还牵涉到武汉某环保公司、湖北仙桃某电子有限公司和黄石某电子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和人员,系一起涉及跨省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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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嫌犯

在湖北警方的大力协助下,湖南郴州公安、环保密切配合,连续作战,将涉案人员曹某有(男,汉族,务农,宜章县长村乡长启村人)、涉案人员黄某(男,壮族,大学文化,武汉某环保公司负责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平派村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涉案人员曹某威(男,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某环保公司生产部经理,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河浦镇许家宕村人,现住湖北省鄂州市)、涉案人员王某新(男,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湖北省监利县分盐镶美姓村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涉案人员王某福(男,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三里溪村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等全部抓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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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由

经查,武汉某环保公司在接受湖北省两家电子公司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因实验效果不佳,无法处置,公司负责人黄某、曹某威通过中间人王某新、王某福联系到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曹某有进行处理。2015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武汉某环保公司先后五次将危险废物油墨渣(属于HW12)以及废抹布、手套(属于HW49)共十一车约377吨直接转交给曹某有处置。其中,曹某有非法获利16.319万元,王某福等得到中介费0.871万元,曹某威和黄某非法获利4.195万元。曹某有将危险废物随意堆放、倾倒在宜章县笆篱乡平原村泰兴炮竹厂对面山地、临武县金江镇铁坑等地,仅进行了简单的填埋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经过鉴定评估,宜章县境内危险废物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万多元;临武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失10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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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置

经环保部门取样检测,这些危险废物中的铅含量为1.99mg/L,超过国家标准,PH值为1.78,具有强酸性,并检测出镉、铅、铬、铜、镍、锌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2016年5月,当地环保部门对境内的相关危险废物埋藏点进行了应急处置。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中心等单位出具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意见及评估报告,初步确定危险废物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高达265.0889万元。

为了避免堆存、填埋到各地的危险废物渗漏并发生二次污染对周边群众造成恐慌,保持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湖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和相关专家要求,在案件进一步调查时,必须迅速转移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宜章、临武环保部门按照上级要求,按应急处置程序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安排处置费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处置危废(HW12、HW49)共计337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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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

2017年10月27日,宜章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知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武汉某环保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

被告人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

被告人曹某威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

被告人曹某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行政拘留期间已折抵,取保候审的期间已顺延。)

被告人王某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取保候审的期间已顺延)。

被告人王某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取保候审的期间已顺延)。

被告人曹某有非法所得163190元,黄某、曹某威非法所得41950元,王某福非法所得871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目前,该刑事案件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现场直击

鉴定人出庭作证

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庭旁听

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受到刑事追责,逃不脱民事责任追究

在宜章县公安部门侦办案件的同时,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7月25日,郴州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就该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满1个月后,有关机关或组织未向法院起诉,于是,郴州市检察院立案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起诉书中认为,被告武汉某环保公司、黄某、曹某有、曹某威、王某新、王某福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和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如不能自行及时处置危险废物、修复生态,则承担危险废物现场清理转运费和处置费、环境修复费、环境监测费、环境损害评估费等共计265万余元。

5名被告当庭认错悔过并向公众道歉

5月3日,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对被告非法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及赔偿数额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并申请4名鉴定人出庭作证。通过双方质证、辩论,法庭查明了被告的侵权事实。

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武汉某环保公司代理人受公司全体股东委托当庭向公众道歉,表示公司将克服经营困难由股东筹资进行赔偿。曹某有、黄某、曹某威、王某新、王某福5名被告均当庭认错悔过,向公众道歉,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武汉某环保公司、黄某、曹某威、曹某有、王某新、王某福等6名被告限期共同处置位于宜章县、临武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逾期未履行,则向法院指定账户交纳97.2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同时支付已处置危险废物及修复环境产生的费用167.8889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首例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义深远

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水平对记者表示,这是环境违法者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又被追究民事责任的一个典型案例。审理这个案件的目的,就是为了向社会、向全郴州市的市民表明我们的态度,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该案对环境违法者会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对社会民众也有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表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天蓝水绿山青的美丽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对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愿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各司其职,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打赢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美丽新湖南。

湖南省环保厅法宣处副处长贾建旺表示,本案的公开审理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会为环保部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的力量支持。同时,也对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要求,我们将更加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接受法律监督。

案件审判时,湖南省、郴州市检察院机关及其他部分市州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省、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郴州市人大、部分市、县环保部门负责人和新闻记者等80余人到庭旁听。

作者:刘立平 邓智华 聂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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