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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刊文评“民警偷拍上司”:公民监督不能任性而为

“法制网”微信公号
2018-05-23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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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微信公号5月23日消息,备受关注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事件有了新进展。5月21日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日,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对于这样的结果,有些人表示困惑和不解。似乎池文的偷拍行为通过公民监督行为实现了正义的目的,人们也乐见涉嫌违纪违法的贪腐官员被调查。对此法律不能网开一面吗?在此我们要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法治社会绝不能只以结果论输赢,任何违规违法手段都要遭到批判和惩治,哪怕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践公民监督。

作为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利,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行使监督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府工作,有利于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政治权利,有利于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然而,不论是哪种具体的公民监督权,其行使的基本前提是合法。单纯地以结果论英雄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法治终究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这种统一不仅要体现在公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也要彰显于每个公民、每个社会主体的生产生活里。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凭借自认为高尚的目标,弱化程序正义甚至视之为虚无的话,法治规则的稳定性何在?没有了稳定的法治规则,整个社会的各类活动就会缺乏社会预期,正常社会秩序也就难以保障。

除了自身程序不正义外,跟踪偷拍式监督对于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威胁和侵犯更是贻害无穷。公民的隐私权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即便是违法犯罪之人,其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也依然在法律保护之列。如果执法或司法机关因为工作原因,需要调取有关证据的,也要依法经过极其严格的程序。这种制度上的严谨和审慎让我们每个人都受益。而只顾目的、不择手段的跟踪偷拍式监督,却完全没有任何约束,行为的过程、尺度、涉及人员的范围、获得的证据如何运用等完全取决于跟踪者一个人来把握,这其中存在的各类侵权风险、道德风险毋庸置疑。

回到新闻本身来看,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池文应该了解各种监督渠道,也不会不知道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之所以会选择违法监督,或许他认为自身所为具有正当性。但这种以有可能身陷囹圄作为代价的公民监督,不仅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不值得提倡,而且在目前的反腐环境下也略显多余。具体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九大以来,我国的反腐工作成效卓著,不仅在具体案件办理上一如既往地无禁区、无死角、没有特殊人,而且在制度方面,监察法的通过、监察体系的完善让反腐工作获得了更为稳定而强大的法治动能,正常合法的渠道完全可以实现正常的公民监督,这已经被反复证明。

公民监督不是快意恩仇的替天行道,不能任性而为,在法治社会必须受到程序正义的检视,必须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有心履行公民监督权,为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设添砖加瓦,那么秉承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通过法治途径是不二的选择。

(原题为《法制网评:公民监督不能任性而为》)

    责任编辑: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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